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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實施意見

2012-07-24 13:38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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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養老服務是黨和政府高度關切、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人民群眾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問題,在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對於實現養老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緩解養老服務供需矛盾,加快推進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民政部結合當前養老服務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一)採取政府補助、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各類民間資本進入居家養老服務領域。

(二)支持民間資本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護理、居家無障礙設施改造、緊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會參與等多方面服務。

(三)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支持社區養老服務網點連鎖發展、擴大布點,提高社區養老服務的可及性。

(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重點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等服務。支持村民自治組織發展農村互助養老模式。

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

(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適宜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高齡老年人集中照料、護理、康復、娛樂的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

(六)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可以按照舉辦目的,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自主選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兩種法人登記類型。

(七)對於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支持其根據市場需求,豐富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性服務。

(八)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和網絡化發展,支持其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

(九)鼓勵民間資本對閒置的醫院、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旅館、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於養老服務。

(十)按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鼓勵境外資本在境內投資設立養老機構。對境內養老機構現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十一)對於政府舉辦的尤其是新建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在明晰産權的基礎上,提倡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等民間資本運營或管理。

(十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接收安置政府供養對象,政府按照規定標準撥付相關生活、醫療、照料等費用。

(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在為孤老優撫對象、“三無”、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産業發展

(十四)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展老年生活服務、醫療康復、飲食服裝、營養保健、休閒旅遊、文化傳媒、金融和房地産等養老産業。

(十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開發老年保健、老年照護、老年康復輔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區等産品和服務市場。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各類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或組織,承接政府或社會委託,提供養老服務評估、諮詢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

五、落實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優惠政策

(十七)將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條件的,按照土地劃撥目錄依法劃撥。

(十八)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其投資額、建設規模、床位數、入住率和覆蓋社區數、入戶服務老人數等因素,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

(十九)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自用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免稅收入不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收入。

(二十)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按有關規定,要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

(二十一)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定點範圍。

(二十二)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老服務,其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根據其提供的服務質量,實行企業自主定價。

(二十三)鼓勵社會向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進行捐贈,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資金支持

(二十四)爭取建立養老服務長效投入機制和動態保障機制,不斷增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財政支持。

(二十五)爭取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投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在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要將民間資本參與運營或管理的養老機構納入資助範圍。

(二十六)各級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並不斷加大對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扶持力度。

(二十七)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通過創新信貸品種、增加信貸投入、放寬貸款條件、擴大抵押擔保範圍等方式,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金融支持。

七、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指導規範

(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養老服務監督和管理,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十九)制訂養老服務資格認證、建築設施、人員配備、分類管理、安全衛生、等級評定等標準,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與質量評估制度,推動各級各類養老服務標準的貫徹落實,規範民間資本養老服務提供行為。

(三十)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提升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業務水平,推行院長崗前培訓和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提升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三十一)指導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加強管理服務,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實現安全、健康、有序發展。

(三十二)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民間資本投資主體行業自律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十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好宏觀管理、行業規範和業務指導職能,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民政部
2012年7月24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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