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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做好中央財政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安排使用的指導意見

2016-02-06 13:59 來源: 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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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做好中央財政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安排使用的指導意見
水財務〔2016〕53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水利工作,對加快水利建設和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做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11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政策。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把水利擺在八大基礎設施網絡建設的首要位置,納入九大風險防範的關鍵領域,對水利事業可持續發展提出新要求。為適應國家財稅體制改革新形勢,財政部統籌推進資金整合,加大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資金支持力度。財政部、水利部印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農田水利工程和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支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基層水利服務單位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所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補助”。為規範中央財政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政策落到實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意義

(一)用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是進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2002年以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地方政府按照有關事權和支出責任,積極落實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水利工程管理得到明顯改善,工程效益得到充分發揮。但由於各種原因,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展不均衡,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維修養護經費缺口較大,特別是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落實率低。按照2011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財政部、水利部從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2015年,財政部、水利部將原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安排的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進行了整合,進一步加大了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補助力度,但部分中西部地區對資金整合後的補助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夠準確,安排用於縣級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補助資金規模不增反降,個別地區甚至未予安排。這對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影響,也影響了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對此,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統一認識,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只能深化,不能停滯,要不折不扣將中央財政對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政策落實到位,有效發揮中央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紮實做好維修養護工作,確保工程良性運行和效益發揮。

(二)用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是促進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的重要保障。近年來,中央不斷加大農田水利投入,農田水利工程體系不斷完善,為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了重要支撐。但由於歷史欠賬和地區差異等多種原因,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一直是薄弱環節,管護經費不足,管護不到位,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壽命縮短,效益不能正常發揮。針對這一情況,2011年,財政部下發《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以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支出。2013年,財政部、水利部進一步明確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20%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支出。但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地方“重建輕管”問題仍比較嚴重,將應安排用於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資金用於工程建設,沒有用到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上,導致工程管護不到位、效益衰減得不到有效解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理念,抓緊制定完善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政策引導和獎懲激勵,將補助資金真正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維修養護,加快建立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做到建管並重。

(三)用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是深化農田水利改革的關鍵之舉。破解農田水利發展難題、補齊農田水利建設短板,關鍵是深化改革。近年來,通過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工程産權制度改革和運行管護機制創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等試點,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在促進工程良性運行、持續發揮效益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樣板和經驗。但總的來看,與工程建設的大投入相比,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投入還遠遠不夠,“重硬輕軟”的問題依然突出。各地強烈呼籲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對改革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大範圍推廣試點經驗,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全面推進各項改革提供經費支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抓住中央財政維修養護補助資金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等的重要機遇,用好用足來之不易的政策,切實發揮中央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引導地方主動投入、加大投入,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破除體制機制弊端,最大程度激發活力、釋放潛力。

二、認真做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統籌安排

(一)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支持力度。在近幾年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規模的基礎上,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要繼續加大對縣級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補助力度;東部地區要根據縣級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實際需要和維修養護經費缺口合理安排,保障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用於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資金,優先安排用於有明確管理單位且完成管理體制改革的水利工程。在用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同時,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協調財政部門加大地方財政對維修養護投入力度,確保工程良性運行。

(二)統籌做好對各類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支持。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可以補助已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的大中型灌區、泵站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不足,也可以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管理維護農田水利工程。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安排要適當向貧困地區傾斜。

(三)切實加大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各項改革的支持力度。按照“先建機制、後建工程”和“建管並重”的要求,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排要重點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工程産權制度改革和運行管護機制創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多元化發展等進展明顯、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因地制宜探索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用於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模式,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和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

三、切實加強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

(一)嚴格控制資金使用範圍

1.用於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範圍為縣級以下管理的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務的水庫工程、水閘工程、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壩工程。

2.用於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範圍為灌排骨幹工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量測水設施及灌溉信息化設施的維修養護;基層水利單位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

3.用於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資金重點用於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補貼標準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確定,其中,農業水價未調整到運行維護成本的,統籌考慮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維修養護的補助資金,對農業供水工程運行維護費用進行補貼;農業水價調整到運行維護成本以上的,可對種糧農民定額內用水進行補貼。補貼辦法由各地確定。要安排一定規模的資金對採取節水措施、調整種植結構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用水戶進行獎勵,調動節水積極性。

4.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交通工具購置、辦公設備購置、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以及其他超出正常維修養護項目範圍的支出。

(二)完善資金申報審核程序

1.用於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資金,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審批。每年9月底前,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組織編制下一年度縣級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申報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應完成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落實率不低於80%和50%,之前實施的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已通過驗收且未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年度實施方案的合規性審核與批復工作,具體審核與批復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年度實施方案批復及資金下達工作應于中央資金指標下達後1個月內完成。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下一年度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資金安排情況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備核(備核表見附件1)。2016年備核表應于4月底前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2.用於農田水利維修養護資金,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審批。每年9月底前,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組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開展下一年度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申報工作,編制完成實施方案,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灌區、泵站管理單位編制下一年度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實施方案,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縣級及灌區、泵站管理單位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實施方案審批工作,具體審批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年度實施方案審批及資金下達工作應于中央資金指標下達後1個月內完成。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下一年度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安排情況報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備核(備核表見附件2)。2016年備核表應于4月底前報水利部農村水利司。

3.用於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資金,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結合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安排、農業水價調整、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建設情況等,合理確定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年度資金規模,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年度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總體部署,商發改(物價)、財政等部門及時組織制定下一年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年度實施方案,于每年12月25日前報水利部財務司備核(具體要求另行安排)。

(三)做好組織實施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使用單位,及時開展維修養護工作,紮實推進各項改革,加快資金預算執行,確保維修養護和改革任務按期完成。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資金安排使用總結報告報送水利部。

2.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技術力量強、專業水平高的維修養護隊伍和人員,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做好工程的維修養護。鼓勵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維修養護任務。

3.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具體驗收規定由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

四、強化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全高效使用的組織保障

(一)嚴格落實責任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安排用好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抓的責任機制,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精心組織制定年度實施方案,逐項細化任務和工作安排,加快完善維修養護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制度,切實把責任落到實處。

(二)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資金使用單位管好用好資金。對檢查發現、被媒體曝光並核實的問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強化績效評價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將中央財政補助維修養護資金安排使用管理情況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有關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獎罰分明的激勵約束機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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