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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業的實施意見

2012-06-05 16:30 來源: 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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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業的實施意見
旅辦發〔2012〕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改革開放以來,各類民間資本進入旅遊業,民間資本在旅遊投資中的比重不斷增加,綜合效益不斷提高。進一步發揮民間資本的重要作用,對於促進我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和《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現就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發展旅遊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堅持旅遊業向民間資本全方位開放

(一)堅持改革開放,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旅遊業是開放性、包容性、競爭性特徵鮮明的産業,必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公平參與旅遊業發展,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依法投資旅遊産業,堅定不移地推進市場化進程。

(二)切實將民間資本作為旅遊發展的重要力量。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機制靈活、決策快速的特點,支持民間資本全方位進入旅遊業,有效彌補旅遊投資供需之間的缺口,不斷增強戰略性支柱産業功能,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業

(三)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按照堅持嚴格保護、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在科學規劃指導下,鼓勵民間資本依法採取多種形式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各類地質、森林、風景名勝、水利、文物、城市公園、科教、工農業、濕地、海島、海洋等旅遊資源以及其他具有旅遊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等區域特色旅遊資源的開發力度。

(四)鼓勵民間資本經營和管理旅遊景區。支持民間資本組建專業化的旅遊景區經營管理企業。對於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旅遊景區,允許民間資本採取適當方式參與經營管理。對於民間資本獨立或參與建設形成的旅遊景區,切實保障其經營管理權益。

(五)鼓勵民間資本開發各類旅遊産品。鼓勵民間資本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地發展生態旅遊、森林旅遊、商務旅遊、體育旅遊、工業旅遊、醫療健康旅遊、郵輪遊艇旅遊等旅遊産品,合理開發“農家樂”、休閒農莊等鄉村旅遊産品,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周邊休閒度假帶建設,積極發展休閒度假旅遊。

(六)向民間資本全面開放旅行服務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旅行社等旅行服務業。消除制約跨區經營的操作性障礙,推動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小型旅行社網絡化,形成適應市場需求的批發零售分工體系。鼓勵民間資本利用新技術,發展旅遊電子商務。落實好“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的規定。

(七)向民間資本全面開放旅遊飯店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和管理旅遊飯店。引導民間資本合理控制項目檔次和規模,提升服務質量,豐富業態類型,優化結構,積極推動連鎖化和集團化經營,塑造一批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本土飯店品牌。落實好“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

(八)向民間資本全面開放旅遊購物餐飲娛樂等服務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開發特色旅遊商品,將名優土特産品就地轉化為旅遊商品;鼓勵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等素材,開發體驗型強的旅遊演藝和健康向上的娛樂活動。支持旅遊目的地的社區居民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旅遊購物、餐飲和娛樂設施。

(九)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經營旅遊車船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經營旅遊客車、汽車租賃、汽車營地、遊船遊艇及郵輪等旅遊車船業,投資經營觀光巴士及城市與景區連接線的旅遊交通。在準入條件、資質審核、監督管理等方面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通過標準化、信息化等途徑,提高旅遊車船經營的平等性、便利性、規範性和安全性。支持民間資本經營旅遊包機、旅遊專列等業務。

(十)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遊裝備和用品製造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房車、郵輪遊艇、景區索道、遊樂設施和數字導覽設施等旅遊裝備製造。支持民間資本生産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休閒、登山、滑雪、潛水、露營、探險、高爾夫等各類戶外活動用品及賓館飯店專用産品。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智力服務業。鼓勵民間資本興辦旅遊職業培訓學校,實施職業資格和崗位技能培訓,參與用人單位職工崗前、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在培訓項目招投標時對民辦旅遊學校同等對待。支持民間資本開展旅遊規劃設計、市場營銷、創意策劃等業務,實施公開招標、公平競爭,對滿足條件的機構給予相應資質認定。

(十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遊基礎設施。結合地方實際和需要,合理設置利益補償機制,招標選擇民間資本投資建設旅遊道路、旅遊停車場、遊客中心、旅遊廁所、旅遊碼頭、遊覽索道以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民間資本投資運營的旅遊基礎設施,可以享受同等的收費減免政策。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旅遊公共服務社會化的參與機制,鼓勵公共服務主體多元化。旅遊諮詢中心、集散中心、觀光巴士、旅遊安全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在不影響公共服務公益性和功能的條件下,可結合地方實際,招標選擇民間資本進行合作。對於民間資本參與的旅遊公共服務項目,在有關政策上與國有投資平等對待。

三、提高民營旅遊企業競爭力

(十四)支持民營旅遊企業增強綜合實力。鼓勵民營旅遊企業開展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加快規模化、網絡化發展。支持有條件的民營旅遊企業發展成為主業清晰、發展路徑明確、競爭優勢明顯的集團化公司。鼓勵和引導業務關聯的民營旅遊企業成立聯合體,通過優勢互補實施深度合作。

(十五)支持參與國有旅遊企業改制重組。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産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旅遊企業的改制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國有旅遊企業改制重組,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産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十六)鼓勵和引導中小旅遊企業發展。加快中小旅遊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中小旅遊企業發揮自主創業、吸納就業、活躍市場等方面的優勢,走特色化、專業化發展道路。加大對中小旅遊企業在融資、財政、稅收、人力資源培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支持民營旅遊企業品牌建設。鼓勵民營旅遊企業發展自主品牌。支持民營旅遊企業公平參與品牌質量評定工作,通過宣傳營銷、質量認證等途徑,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各類旅遊企業用於宣傳促銷的費用依法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鼓勵民營企業依託品牌和商譽等無形資産進行資本擴張和改善資本結構。

(十八)支持民營旅遊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引導民營旅遊企業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系,加強對新産品、新業態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旅遊業專利技術轉化步伐,鼓勵運用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藝、節能減排等現代科技成果,積極推動“智慧旅遊”和“綠色旅遊”發展。

(十九)支持有條件的民營旅遊企業“走出去”。鼓勵民營旅遊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設旅行社、旅遊飯店等經營項目。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共同開展境外旅遊投資,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利用駐外旅遊辦事處等網絡,建立對外旅遊投資諮詢服務體系。

四、為民間旅遊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清理對民間旅遊投資的歧視性法規政策規定。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旅遊業向民間資本全方位開放的法規政策規定。整合簡化涉及民間旅遊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限制跨區域旅遊經營的地方保護壁壘,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和經營環境。制訂有關旅遊業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和規劃,要充分聽取並吸納民營旅遊企業的合理意見。

(二十一)為民間旅遊投資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資金保障。各級旅遊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加大對旅遊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開展旅遊促銷活動要為民營企業提供相應便利,幫助其拓展客源市場。安排國家旅遊發展基金、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外貿發展基金以及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時,要對符合條件的民營旅遊企業同等對待。支持民營旅遊企業的産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

(二十二)加大對民間旅遊投資的金融支持力度。對符合信貸原則的民營旅遊企業和民間投資旅遊項目,要加大多種形式的融資授信支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符合條件的民營旅遊企業可享受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對有資源優勢和市場潛力但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金融機構要按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進一步完善旅遊企業融資擔保等信用體系,加大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對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的擔保力度。拓寬民營旅遊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對商業性開發景區可以開辦依託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等質押貸款業務。鼓勵中小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經營戶以互助聯保方式實現小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融資。

(二十三)加大對民間旅遊投資的用地保障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民間旅遊投資的土地保障力度,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統籌考慮旅遊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支持民間資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可以開發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

(二十四)為民營旅遊企業提供人才保障。充分發揮旅遊人才開發示範工程的帶動作用,搭建旅遊院校與民營企業人才培養良性互動的橋梁和紐帶。堅持自主培養和人才引進相結合,著力培養一批知名的民營企業家、職業經理人和專業技術能手。鼓勵在民營旅遊企業實施《旅遊企業職業經理人標準》,推進旅遊企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工作。發揮各類人才市場的作用,為旅遊人才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五、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和管理

(二十五)完善全國旅遊投資服務平臺。加快推進以“一庫兩網”為核心的中國旅遊投資平臺系統建設和運轉。按照《全國旅遊投資平臺系統管理辦法》,保障項目信息填報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好平臺應用推廣工作,執行信息定期發佈制度。發揮項目系統的統計分析功能,為各級政府促進投資需求和引導民間投資提供決策依據,為企業科學決策,有效掌握宏觀和區域旅遊投資趨勢提供幫助。

(二十六)指導和規範民間旅遊投資。加強前置服務,增強民間投資科學性和合理性,指導和督促民營投資主體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防止破壞資源、破壞環境的開發建設以及透支資源、佔有資源為目標的投資行為,防止出現質量和安全事故。引導企業按相應規範標準,有針對性地進行開發建設。支持民營企業以標準化手段提升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七)加強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等級制度,督促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加強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和旅遊投訴處理,整治惡性價格競爭、虛假廣告、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等欺詐行為。發揮旅遊行業協會作用,提高自律水平。

(二十八)營造有利於民間旅遊投資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積極宣傳民間投資在擴大旅遊供給、滿足旅遊需求、優化産業結構和增強發展後勁等方面的作用和貢獻,及時總結和表彰獎勵先進典型,為民間旅遊資本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國家旅遊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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