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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2-05-23 08:45 來源: 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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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
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産權〔2012〕80號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我們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為了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

二、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産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三、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産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佈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

五、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當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

六、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

七、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八、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

九、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十、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十一、從事國有産權轉讓的産權交易機構,應當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組合民間資本,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産權。

十二、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

十三、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改制重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十四、改制企業要依法承繼債權債務,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保護金融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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