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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0-12-23 09:29 來源: 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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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
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發〔2010〕36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的管理,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製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同時,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

附件: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管理暫行規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
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維護徵信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統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徵信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統進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採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以下方式接入徵信系統:

(一)間接方式,即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分中心報送和查詢信息;

(二)直接方式,即通過網間互聯平臺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內聯網報送和查詢信息;或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分中心組織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聯網,形成統一的網絡出口報送和查詢信息。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徵信管理部門提出接入徵信系統的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申請接入徵信系統方式等;

(二)公司章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履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七)營業場所、技術設施、信息檔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徵信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申請機構是否可接入徵信系統的審查意見,並將申請資料、審查意見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對申請資料和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對申請機構能否接入徵信系統給予批復。

第七條  申請以直接方式接入徵信系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

(三)有較高的擔保能力和資信水平;

(四)有健全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技術設施;

(六)有完善的數據庫系統。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變更接入徵信系統的方式:

(一)由間接方式變更為直接方式接入徵信系統的,應當滿足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並參照第六條的程序辦理;

(二)由直接方式變更為間接方式接入徵信系統的,應當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徵信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變更原因。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徵信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將變更申請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徵信系統報送擔保公司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客戶擔保業務信息等;具備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應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評級的信息。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審核擔保申請或對已提供的擔保進行後續風險管理時,可以向徵信系統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或個人信用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審核擔保申請時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報告,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書面授權。

經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向徵信系統查詢與擔保客戶有關聯關係的主體的信用報告。

擔保關係解除後,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再查詢被擔保人及與其有關聯關係的主體的信用報告。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關信用信息報送、查詢、使用、用戶管理、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報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徵信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徵信系統相連的計算機系統不得與互聯網和其他任何網絡連接。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客戶認為其信用報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時,可以通過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分中心或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解散、破産等終止事項時,應當退出征信系統,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註冊地人民政府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收集的信用信息,或採取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暫停提供信息查詢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報送信息的;

(三)越權查詢徵信系統的;

(四)將查詢結果用於本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洩露從徵信系統獲得的信用信息的;

(六)違反本規定安全管理要求的;

(七)有其他危害徵信系統安全、穩健運行行為的。

第十六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統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於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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