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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2-05-14 14:28 來源: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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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作要點的通知
證監發〔2012〕43號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專員辦,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中國證券業、期貨業、上市公司協會,會內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要求,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功能,現研究提出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系統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將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作為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內容,納入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中,切實抓好落實。

一、促進民營企業融資和規範發展

(一)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促進一級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及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創業板再融資規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推動民營企業發展壯大。

(二)支持民營企業債權融資。積極推動債券市場的統一規範和互聯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和配套規則,簡化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和審核流程,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提高債券融資效率,拓寬民營企業佔主體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三)加快場外交易市場建設。繼續推進中關村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抓緊做好統一監管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籌建工作,制定出臺相關法規制度和配套規則,為符合條件的非上市民營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渠道和服務。研究出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指導意見,促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

(四)支持民營企業境外上市。推動完善企業境外上市法規制度,適當降低境內企業到境外直接上市門檻,簡化相關程序,促進民營企業境外上市規範化、便利化,拓寬境內企業境外直接融資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資本市場效率。

(五)促進民營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強化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常規監管,引導民營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內生機制,加強對實際控制人的制衡和約束,推動民營上市公司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範試點工作,健全內部約束機制,提升民營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六)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推出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及配套規則,引導並推動民營非上市公眾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範運作。支持民營中小企業股本融資、股份轉讓、資産重組等活動,促進資本市場更廣泛地服務於民營企業,服務於實體經濟。

(七)推動市場化並購重組。拓寬並購融資渠道,創新並購重組支付工具,完善並購重組審核流程,提高並購重組效率,支持民間資本通過資本市場進行並購重組,加快行業整合和産業升級。

(八)充分發揮仲介機構服務功能。積極鼓勵和引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業務、産品和服務創新,豐富金融産品和風險管理工具,為民營企業上市融資、重組整合,利用資本市場管理資産、保值增值、規避風險等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一)簡化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等行政許可事項,便利民間資本參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繼續支持民間資本依法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入股、兼併重組等方式投資期貨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控股期貨公司參與期貨創新業務試點。

(三)鼓勵和引導民營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進一步增強資本實力,加快業務轉型,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在服務市場發展的同時做優做強。

(四)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參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三、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減少行政審批項目,下放行政管理層級,規範和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提高對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的服務質量。

(二)加強誠信和透明度建設,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豐富誠信監管和約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水平,推動民營企業誠信運作、合規發展。

(三)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推進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加強風險防範,切實維護市場運行秩序,保障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為民營企業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創造良好環境。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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