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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11-01 15:23 來源: 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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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民航發〔2010〕133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運輸(通用)、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根據民航實際,現就民間資本投資民航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民航強國建設

(一)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頒布以來,民航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民航事業的發展,在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航空器維修、航空客貨運輸銷售代理等多個領域,涌現出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管理日益完善的民營企業,對於打破壟斷經營、活躍航空市場、提高服務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促進民航發展的重要力量。

(二)建設民航強國,是實現民航科學發展和歷史性跨越的戰略部署,需要充分利用一切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民間資本是民航事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民營航空企業是建設民航強國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民航業,對促進民航協調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民航強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寬領域、多方式投資民航業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禁止準入的民航各領域。除《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民用運輸機場、通用航空、航空貨運和地面保障服務等基礎設施項目,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及其他服務保障企業。規範設置民航業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參與民航業經營的主體必須具備合法的資質和較強的資金實力,應當滿足各類民航企業設立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金限額。

(四)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按照有關規定,以參股、控股、獨資等多種方式新設民航企業,或以合併重組、股權收購等方式投資民航企業。民間資本在參與民航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産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三、發揮民營航空企業在民航産業結構調整中的積極作用

(五)中小企業是民間資本活躍的主要領域,民營航空企業經營規模相對較小,要加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導,鼓勵其發揮機制活、包袱輕的優勢,積極參與低成本航空、支線航空、貨運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專業人員培訓等行業薄弱環節的發展。

(六)加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導,鼓勵民間資本加大對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新疆、西藏等民航發展相對薄弱地區的投入,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在編制民航“十二五”規劃、重大投資計劃和制定民航財經政策時要注意對上述地區民間資本的充分利用和平等保護。

(七)鼓勵民營航空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航空公司開闢國際航線,尤其是國際貨運航線,開展國際業務。支持有競爭力的民營航空維修企業、航空物流企業,及其他具備條件的民營航空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民營航空企業之間、民營航空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提高國際競爭力。

四、推動民營航空企業加強自主創新,提高運營能力

(八)鼓勵民營航空企業加大新航線、新市場的開發力度,實現服務創新,培育核心競爭力,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一流服務,提高發展能力。

(九)支持民營航空企業加快專業技術人員引進,加強專業技術儲備和專業人才培養,嚴格執行規定的人員配置比例,保持飛行人員、機務維修等專業技術隊伍穩定。

(十)推動民營航空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市場定位準確、服務特色鮮明、收入盈利穩定的集團化公司。

五、為民營航空企業營造公平、寬鬆的政策環境

(十一)拓寬民營航空企業市場準入的渠道。相關標準和政策要公開透明,不得單獨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改革國內航線航班經營許可辦法,分步放開國內航線經營權的審批。

(十二)加大對民營航空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引導民營航空企業靈活運用金融工具籌集運營和發展資金。採取搭建銀企合作融資平臺等方式,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支持民營航空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

(十三)各項行業管理政策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産品和服務進入民航業政府採購目錄範圍。

(十四)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切實保護民間資本的合法權益。在制定、修訂相關規定和制度時,要充分聽取各類投資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充分採納民營航空企業的合理要求。

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十五)切實加強對民營航空企業的安全監管。民航各級監管部門要指導和支持民營航空企業牢固樹立持續安全理念,建立和完善航空安全管理體系,加強企業內部隊伍建設、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強化安全責任落實,提高安全運營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宏觀指導。強化民航生産統計和財經信息採集工作,全面、準確反映行業內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佈情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公佈民航産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等信息,合理引導民間投資。

(十七)支持和引導民營航空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和優化安全設施和運營環境。在航空安全監管方面,對民營航空企業必須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和考核。對安全考核不達標,或在安全檢查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航空企業,責成限期整改;性質嚴重的,依法進行處理。

(十八)規範民營航空企業經營行為,構築公平有序、良性發展的競爭格局和市場環境。推動民營航空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企業良性健康發展。加快民航統一清算體系建設,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發揮民航各類協會、社團等自律性組織的積極作用。

(十九)完善民間資本退出機制,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國有資産流失。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和其他需要許可的民航企業,停業、歇業、解散或關閉必須按規定報請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批准。在破産清算階段,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場化原則依法進行資産評估和債務清償,既要維護民間資本的合法權益,也要強化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七、營造有利於民營航空企業健康發展的氛圍

(二十)營造有利於民航業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民航協調發展、調整産業結構、繁榮航空市場和建設民航強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航空企業和先進人物事跡。

(二十一)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儘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促進民間資本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民營航空企業健康發展,推進民航強國建設進程。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0年11月1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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