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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4-11-24 16:50 來源: 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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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14〕45號

各銀監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引導和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要求,深入推進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加快培育合格市場主體,全面提升農村信用社“三農”服務能力與水平,現就積極吸收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按照“立足本地、面向市場;平等參與、公平競爭;主業涉農、資質優良”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著力實現農村信用社股東主體涉農化、股權結構多元化、股本構成民營化,進一步提升農村信用社資本實力、經營活力與競爭能力。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照同等條件參與農村信用社改革,優先吸收認同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戰略的民營企業參與改革,重點引入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以及經營穩健、具備持續增資能力的優質民營企業。

各銀監局、各省聯社要按照上述原則和要求,在堅持服務縣域、支農支小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的前提下,以股份制改革為導向,紮實穩步推進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符合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的,要積極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增強資本實力,提高支農能力,推進向現代金融企業轉型;農村合作銀行也要加快將資格股轉換為投資股,完善産權制度,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要求進行改制。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

已經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的機構,要以培育合格市場主體、打造現代金融企業為目標,進一步擴大民間資本參與度,著力提高股權結構中的民間資本佔比、法人股佔比和優質股東佔比。在新股增發和股權轉讓過程中,要科學設置和調整優化股權結構。原則上,新增股本以吸收民間資本為主,股權流轉以優質民營企業為主要受讓方。對於因歷史因素導致國有資本持股比例較高的,應逐步通過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方式稀釋減持,確保民間資本在總資本中保持絕對主導地位。要著力改善股東質量,在有效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穩步提升優質民營法人股東持股比例,原則上應有相應數量持股比例相對較高的優質股東,逐步形成以民營法人股東為主體,具備一定數量主業涉農、治理完善、經營穩健、具備持續增資能力的主要投資人的良好股東結構。

三、引導民間資本對農村信用社實施並購重組

積極支持各類優質民營企業對農村信用社問題機構實施並購重組,促進機構風險化解和産權改革。進一步放寬並購重組的機構範圍,並購對象由原規定的監管評級五犅級(含)以下機構,調整放寬至五級(含)以下機構。進一步提高並購方的持股比例,對並購五犃級機構的,單家企業及其關聯方合併持股比例由原來的10%放寬至20%;對並購五犅級(含)以下機構的,允許單家企業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階段性超過20%,在被並購機構經營管理進入良性狀態後,再按照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和防範風險的原則,逐步減持或稀釋至20%以下。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對農村信用社問題機構進行戰略投資和財務重組,重點引導農村商業銀行實施行業內、跨區域幫扶。監管評級二級(含)以上的農村商業銀行,最高可按100%比例全資並購五級(含)以下農村信用社;監管評級三級的農村商業銀行參股五級(含)以下農村信用社的,持股比例可達20%,有特殊情況的,持股比例可階段性超過20%。

四、保障民營股東有效行使權利和發揮治理作用

吸收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不僅要發揮其資本聚合和優化股權結構的作用,還要注重發揮民營股東在提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有效性、促進機制轉換方面的積極作用。要按照依法合規原則,構建能夠體現民營股東地位、發揮股東作用的公司治理架構,著重吸收優質民營企業股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及相關專業委員會,為民營股東有效履職提供組織保障。要細化完善公司章程內容,按照《公司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要求,對股東行使權利的規則、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各類股東有效履職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按照便於股東參與決策、實施監督和進

行績效評價的原則,改進工作流程,實現股東參事議事規範化,為股東有效履職提供運行保障。要加強民營股東董事和監事培訓,增強其對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識的了解掌握,提升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專業化能力與水平。

五、加強對民間資本投資農村信用社的規範與監管

各銀監局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對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工作的規範與監管。在産權改革和股權流轉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原有股東意願,注重維護原有股東合法權益,確保投資入股和改製程序依法合規。要嚴格股東準入審核,除按行政許可規定審核其資質條件外,要重點審查股東關聯關係,嚴防關聯企業違規參股甚至惡意控制被投資機構。要加強股東注資監管,確保入股資金真實合法、足額到位,嚴防虛假注資、貸款注資以及抽逃資本等行為。要強化股東行為監管,合理平衡大小股東權利關係,防止個別股東惡意操縱,嚴防股東通過關聯交易牟取不當利益。要引導股東樹立穩健經營理念,堅持服務縣域和支農支小方向,在推

進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確保方向不偏、風險可控、經營穩健、商業可持續。對股東違反《公司法》以及有關監管要求的,要依法查處問責。

六、健全促進民間資本投資的實施與保障機制

各銀監局、各省聯社要從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金融服務“三農”大局出發,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工作擺在更加重要位置,協力構建完善促進民間資本投資的實施與保障機制。要加強工作聯動協同,共同推進改革深化,為民間資本投資提供切實有效的支持。省聯社要加強指導、協調,積極推動農村信用社吸收民間資本實施産權改革,在銀監會關於農村信用社改制的行政許可要求之外,不得另行設置民間資本準入門檻,不得對農村信用社産權改革和增資擴股等實施審批或採取限制性措施。要建立銀企對接平臺,發揮行業信息對民間資本的投資引導作用,督促農村信用社與有投資意向、符合資質條件的民營企業主動對接,促進投資意向轉化落實為投資行為。要健全投資後評價制度,對改制後機構的經營管理、風險化解、支農支小等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和及時糾偏。

2014年11月24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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