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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12-31 10:35 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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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4〕2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採購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規範PPP項目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以下簡稱PPP項目採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PPP項目採購,是指政府為達成權利義務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項目合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完成PPP項目識別和準備等前期工作後,依法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的過程。PPP項目實施機構(採購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PPP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PPP項目採購事宜。PPP項目諮詢服務機構從事PPP項目採購業務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網上登記。

第二章  採購程序

第四條  PPP項目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採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採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採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採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採購政策,且採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五條  PPP項目採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

第六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發佈。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PPP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採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採購活動、是否限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數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標準、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佈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採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至少應當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八條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後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後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以依法變更採購方式。

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九條  項目採購文件應當包括採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當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採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採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政府採購政策要求、PPP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採購結果確認談判中項目合同可變的細節、以及是否允許未參加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與競爭並進行資格後審等內容。項目採購文件中還應當明確項目合同必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在獲得同意前項目合同不得生效。

採用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項目採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項目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採購公告、採購文件、項目合同中列明採購本國貨物和服務、技術引進和轉讓等政策要求,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採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擔保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採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第十二條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資格預審公告和採購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資格預審和獨立評審。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後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預審報告和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資格預審報告或者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説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資格預審報告和評審報告。

評審小組發現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項目實施機構説明情況。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洩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評審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社會資本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PPP項目採購評審結束後,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負責採購結果確認前的談判和最終的採購結果確認工作。

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及數量由項目實施機構確定,但應當至少包括財政預算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代表,以及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涉及價格管理、環境保護的PPP項目,談判工作組還應當包括價格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代表。評審小組成員可以作為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參與採購結果確認談判。

第十五條  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應當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項目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項目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候選社會資本即為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

第十六條  確認談判不得涉及項目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重復談判。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確定後10個工作日內,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預中標、成交結果和根據採購文件、響應文件及有關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項目合同文本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項目合同文本應當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項目合同文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後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成交結果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進行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社會資本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中標或者成交標的名稱、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務要求、項目概算、回報機制)等;評審小組和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名單。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與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PPP項目合同。

需要為PPP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於繼承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PPP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PPP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但PPP項目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參加採購活動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社會資本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參加採購活動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PPP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者資産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産投資或者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PPP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服務收入額。

第三章  爭議處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參加PPP項目採購活動的社會資本對採購活動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依照有關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項目實施機構和中標、成交社會資本在PPP項目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PPP項目採購有關單位和人員在採購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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