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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體育場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2015-12-17 11:09 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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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體育場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現將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産和土地有關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

(二)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

(三)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三、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減半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於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鍊的專業性場所。

本通知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築設計規範》(JGJ 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築。

五、本通知所稱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

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七、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適時增加不得享受優惠體育場館的類型。

八、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7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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