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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規劃引領與協調作用 推動農田水利健康發展

2016-06-02 19:39 來源: 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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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與區域水土資源配置與利用、農村和農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緊密相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針對面廣量大,工程形式多樣,涉及千家萬戶的農田水利工程和多渠道、多元化的建設方式與管理模式,推進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必須做好頂層設計,制定好農田水利規劃。農田水利規劃是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基礎,是指導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的重要依據。《農田水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調科學編制規劃,發揮農田水利規劃的指導引領作用和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對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的健康發展將發揮巨大作用。

一、《條例》明確了規劃的法律地位

提高農田水利規劃的權威性和法律地位是保障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近年來,水利部門牽頭編制了一系列農田水利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全國96%有農田水利建設任務的縣編制完成了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這些規劃在協調上下游、左右岸、現在和未來、需求和可能等關係,整合支農涉水項目,加快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的問題,也存在該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現象,影響了農田水利整體協調推進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條例》的出臺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條例》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編制農田水利規劃;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必須以經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條例》相關條款環環相扣,將規劃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作用落到實處。在農田水利規劃修改方面,《條例》規定,農田水利規劃一經審批,不能隨意修改,對確需修改的,要嚴格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防止了規劃的隨意性,提高了規劃的嚴肅性。

二、《條例》強調了規劃的科學性

科學編制規劃是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和統籌協調作用的前提條件。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顯著,農田水利發展涉及區域基礎資源環境本底狀況、水土資源合理配置、農村和農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方方面面,既關係到區域水資源配置格局,也涉及千家萬戶切身利益,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制定農田水利規劃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科學做好調查、規劃編制和規劃評估各階段工作。在規劃編制前要做好調查工作,準確掌握規劃區自然地理、水土資源及其開發利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全面掌握相關行業發展需求,為規劃編制打好堅實基礎。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認真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可能、水土資源供需平衡、農業生産需求與資源環境約束、灌溉排水發展需求與條件、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農田水利的發展思路、總體任務、區域佈局、建設規模、管理方案以及生態環境影響等。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根據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開展規劃評估工作,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國家宏觀政策調整,進一步完善規劃,保證規劃有效實施。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農田水利調查,調查結果是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的依據;要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對農田水利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條例》強調了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

加快農田水利發展需要政府、受益群眾以及社會力量共同努力,需要橫向和縱向配合與協調。從橫向看,我國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部門較多,各部門從不同角度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共同推動農田水利發展;從縱向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大家團結治水,集中力量辦大事,不斷解決事關全局的突出問題,取得顯著成效。但由於缺乏統一規劃,存在多頭管理、不同層級任務責任不明、統籌協調不夠、資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復建設、區域性突出問題久拖不決等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農田水利規劃為統籌,整合利用好各類涉水項目和資金,以確保農田水利建設嚴格按規劃實施、協調推進。因此,《條例》明確建立規劃統籌協調機制,規定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的,要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並徵求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時,要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保證了各規劃間的協調一致。下級農田水利規劃要根據上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並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等等。為了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在總結多年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條例》明確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農田水利規劃。

四、《條例》強調了規劃的社會參與性

我國農田水利工程數量龐大涉及面廣,且渠道多元,工程形式多樣,建設方式與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加快農田水利發展需要既要強調發揮政府的主導和引領作用,也要注重發揮受益群眾以及社會力量的作用,特別是隨著我國農村和農業經營體系集約化程度的提高和經營主體的變化,為了使得農田水利規劃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農民群眾、農村基層組織、經營主體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因此,《條例》明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方面的意見,既提高了規劃制定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規劃的可操作性。(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教授級高工 李原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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