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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 確保農田水利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2016-06-02 19:43 來源: 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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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滯後的問題長期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農田水利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規範化的軌道,為農田水利事業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必將對農田水利事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 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目前,全國農田灌溉有效面積9.68億畝,這些旱澇保收、穩産高産的灌區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田水利建設。近年來,國家進一步加大農田水利建設投入,農田水利發展形勢總體向好。但是,由於農田水利建設歷史欠賬多、薄弱環節多、積累矛盾多,農田水利建設滯後仍然是影響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最大硬傷。中央提出要大興農田水利,加快大中型灌區、大中型灌排泵站、小型農田水利、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和艱巨。《條例》在第三章工程建設規定了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幾個關鍵問題:由誰負責組織實施、誰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竣工驗收和信息系統建設等。一是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是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計劃的主體。二是縣級按照農田水利規劃整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的與農田水利有關的項目,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形成合力。整合包括水利、農業、農業綜合開發、國土整治、扶貧開發和以工代賑等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解決了多年來多部門安排項目又難以整合的問題。三是規定了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責任更加明確。四是分類規定了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大中型工程按照國家水利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小型工程驗收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這從根本解決了過去中央、省、市、縣多頭驗收和部門之間竣工驗收辦法不統一的問題,並明確規定要邀請受益者參加驗收,使驗收工作更加透明公正。五是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田水利信息系統建設。利用現代化的手段收集與發佈農田水利規劃、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等信息,提高管理能力。

二、加強工程運行維護管理 保障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農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廣,工程運行維護是長期困擾我們的一個難題。農田水利工程是“三分建,七分管”,管得好才能長受益。《條例》在第四章工程運行維護就有效動員組織各種資源,通過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維護,保障良性運行作出了規定。首先,明確了不同類型工程運行維護的主體。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運行維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不管是政府投資或財政補助建成的工程都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受益者使用和管理,由受益者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這一規定更加符合農村實際,更便於工程運行維護管理。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這是一個重大突破。目前,大中型灌區維修養護定額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已經頒布,就缺一個經費合理分擔機制。受益者要負擔一部分,考慮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徵收的水費可用於工程運行維護;政府財政要負擔一部分, 落實大中型灌區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經費等。經費合理負擔機制一旦建立,工程運行維護就有了保障。三是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所有權人對工程運行維護的監督責任。受益者發現問題有權向監督主體報告,監督主體接到報告後必須督促負責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及時處理,解決工程損壞沒人管、沒人修的問題。四是對佔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進行了規定。解決城市和工業發展無序、無償佔用農業水源和工程設施的問題,更有利於保護農田水利工程和農民的合法用水權利。

從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要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依法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使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更科學、更規範,促進農田水利事業再上新臺階。(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主任 教授級高工 李仰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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