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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條例》為農田水利發展提供有力保障與扶持

2016-06-02 19:46 來源: 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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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條例》第六章“保障與扶持”共六條(第三十五——四十條),明確了政府對農田水利建設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分別規定了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投入渠道、政府引導與支持、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新技術推廣與培訓、表彰等方面的內容。

一、以公共財政為主導,加大多元投入

一是突出政府投入的主導地位。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首先是強調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農田水利建設投入的職責,這是由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和農田水利的公益性質決定的。因此,一方面各級財政要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加大預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有關支農涉水項目資金的整合,按照農田水利規劃統籌安排,形成整體效應。

二是多渠道籌措資金。堅持政府和社會兩手發力,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社會力量對投入農田水利建設有現實需求,因此,各級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時,還應當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農田水利建設,包括農民投勞、種糧大戶投入、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投入、利用銀行貸款投入等,以保障農田水利建設有足夠的投入,解決欠賬多和投入不足的問題。

二、以政策支持為引導,調動社會參與

一是建立獎勵補助政策。各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農田水利建設補助政策,明確工程建設實施計劃、補助對象、補助範圍、補助標準以及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撥付程序等,並加大公開公示力度,提高社會參與面。鼓勵各地按照先幹後補、多幹多補、少幹少補、不幹不補和競爭獎補的原則,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此外,要制定獎勵辦法,對農田水利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是健全水利經營政策。各級政府要為社會力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提供政策保障,包括進一步健全合理的供水水價形成機制、制定提供灌溉服務的水費收取機制、進一步明確農田灌溉排水用電執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等,保障其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的合理經營收益。

三是探索金融支持政策。農田水利投入的效益主要是通過保障農業豐收、穩産增産來實現的,社會效益巨大,但投資者的直接回報低、週期長,融資存在很多障礙。因此,在國家層面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地方各級政府也要相應制定對接政策,包括農田水利工程資産評估、産權抵押、交易平臺、擔保機制等系列辦法、制度,切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農田水利信貸支持力度。

三、以基層水利組織為載體,強化管理服務

一是健全基層水利公共服務機構。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鄉鎮水利站等基層水利公益性服務站點建設,明確賦予其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做到機構健全、編制合理、人員到位;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技術裝備配置齊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行高效。

二是建立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培育、扶持專業化實體、用水戶協會、合作社等水利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加大公共財政投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並建立目標考核與獎補激勵機制,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和排水、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等公益性工作。

三是加強水利專業技術指導和培訓。鋻於農田水利工程的專業性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利技術要求不斷提高,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農田水利新技術推廣目錄和培訓計劃,重點圍繞節水灌溉、生態治理等新技術,省對市、縣,市、縣對鄉鎮,縣、鄉鎮對農民,分級開展對基層水利服務人員和農民的培訓,為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正常運行。(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賈金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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