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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新創業減負 激發經濟新活力——五大看點解讀股權激勵、技術入股稅收新政

2016-09-22 21: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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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記者韓潔、申鋮)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時代,為留住優秀人才,越來越多企業開始實施以人力資本為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機制。

在這一背景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降低企業和相關獲激勵者的稅負。

我國對股權激勵有何稅收政策?受益者稅負有何影響?技術入股今後如何徵稅?記者22日採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回應社會關切。

這些股權激勵方式 你不可不知

無論是企業高管,還是技術帶頭人,對能體現人才價值的各種股權激勵方式不可不知。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企業股權激勵始於20世紀90年代,直到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後才真正啟動。2006年我國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44家,2015年增長到557家。國有非上市科技型企業自2009年起在中關村、東湖、張江、合蕪蚌等地區開展股權與分紅激勵試點,2014年底試點單位初步統計約230家。

2016年3月1日國家出臺實施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即在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之外,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也將呈迅速擴大趨勢。

目前,我國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員工持股計劃等,此外還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方式。

現行四大優惠政策支持股權獎勵和技術入股

如此多的股權激勵方式,受益的企業高管和科研技術人員稅收上有何優惠?

據兩部門介紹,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則主要集中在股權獎勵和技術入股兩方面,具體包括4項政策:

一是對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允許個人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稅。

二是對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相關人員的股權獎勵,實行5年分期納稅政策。

三是2014年-2015年在中關村試點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獎勵,允許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稅。

四是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包括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對資産評估增值所得允許5年內分期繳稅。

調整後股權激勵獲得者稅負將降低

此次兩部門調整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受益納稅人稅負影響幾何?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調整前的稅收政策,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徵稅;對員工之後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徵稅。

此次調整旨在減輕股權激勵獲得者的稅收負擔,解決其當期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一是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産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徵稅,合併為只在一個環節徵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徵稅,待今後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徵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二是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徵稅統一適用20%的稅率,比原來稅負降低10-20個百分點,有效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享遞延納稅優惠

按現行稅收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就評估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並允許在5年內分期納稅。

為加大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和個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此次調整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在現行政策基礎上,增加遞延納稅優惠。

兩部門介紹,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同時,無論投資者選擇適用哪一項政策,被投資企業均可按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並在稅前攤銷扣除。此舉將大幅降低企業和個人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稅收負擔,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今後股權激勵將“有條件”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此次調整,明確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激勵政策規定要“符合條件”。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歐美等發達國家對享受遞延納稅優惠的股權激勵都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目的是規範股權激勵行為,鼓勵長期投資,防止逃漏稅款。借鑒國際經驗,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對享受遞延納稅優惠的股權激勵規定了7方面限制條件:

一是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是境內居民企業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

二是規定股權激勵計劃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立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三是規定激勵股權標的應為本公司的股權,授予關聯公司股權的不納入優惠範圍。同時,規定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四是規定激勵對象應為企業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人員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五是限定股權持有時間,鼓勵員工從企業的成長和發展中獲利,而不是短期套利: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限售條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六是行權時間,規定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七是通過負面清單方式,對住宿和餐飲、房地産、批發和零售業等明顯不屬於科技類的行業企業,限制其享受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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