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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2016-12-28 15:01 來源: 環境保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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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16年12月23日修訂發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新修訂《解釋》主要有哪些亮點?

答:此次《解釋》的修訂,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且距離2013年《解釋》的公佈僅三年半左右的時間,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重視,對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修訂的《解釋》,亮點頻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嚴厲打擊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二是依法追究環評機構及其人員弄虛作假的刑事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涉危險廢物案件的處理規則;四是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定罪量刑的標準;五是取消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規定。

問: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解釋》有哪些規定?

答: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基礎和環境執法的依據。目前,實踐中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十分突出,有些影響惡劣,應予嚴懲。修訂後的《解釋》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規定:

一是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依照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

二是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或者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三是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從重處罰。

問:對環評機構及其人員弄虛作假將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答:環評機構及其人員弄虛作假,造成環評文件失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都只規定了行政責任,遠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修訂後的《解釋》增加規定:

一是環評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二是環評機構或其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問:對涉危險廢物案件如何處理?

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是當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的高發領域,案件數量較多。從實際情況看,2013年《解釋》施行後,打擊涉危險廢物犯罪的力度明顯加大。部分不法企業為了逃避打擊,非法轉讓、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現象依然十分猖獗。修訂後的《解釋》根據實踐中反映的一些問題,對有關條款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是明確了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行為的定罪標準。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二是完善危險廢物認定程序。關於危險廢物的屬性認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産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評文件等證據,結合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關於危險廢物的數量確定,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産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評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問:《解釋》從哪些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定罪量刑的標準?

答:修訂後的《解釋》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多處完善,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相關內容。

一是增加了“違法減少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支出”“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等入罪情形。

二是合理區分重金屬污染的定罪標準及具體範圍,將排放、傾倒、處置重金屬的行為劃分為兩大類,對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構成犯罪;對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方才構成犯罪。

三是新增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是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繼續實行“兩條腿走路”,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五是對部分術語的解釋作了規範和調整。關於有毒物質的範圍,刪除了有毒物質中的劇毒化學品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將其統一納入危險廢物。關於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明確規定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問:《解釋》為何取消了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規定?

答:2013年《解釋》規定環境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實踐中引發了很多爭議,也造成辦案時間冗長、相互責任不清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辦理。修訂後的《解釋》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從根本上取消了監測數據認可的程序,有利於提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記者 王昆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