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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就《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2017年版)》答問

2017-01-11 15:52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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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國家統計局能源司有關負責人就《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2017年版)》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和《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科學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狀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近日印發了《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2017年版)》(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國家統計局能源司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請問制定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有什麼意義?

答: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綠色發展的主要依靠路徑。黨的十八大做出了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部署,要求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施循環發展引領計劃,推行循環型生産方式,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的産業體系”。

發展循環經濟涉及面廣、綜合性強。為了科學評價循環經濟發展進展和成效,建立一套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非常必要。《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要求,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同時提出,上級人民政府要根據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也提出“建立循環經濟統計指標體系”。為落實這些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這一指標體系。

問:請問這套指標體系是如何制定的?

答:《指標體系》的制定經過了嚴格的科學決策過程。一是加強前期研究。2015年,我們委託清華大學循環經濟研究院開展前期研究工作,分析了國內外相關的評價指標體系,提出了相關意見建議。二是開展調查研究和部門協調。2016年上半年,我們組織有關專家、行業協會進行了深入研討,提出了初步方案。並將該方案徵求了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的意見,委託浙江省就部分指標開展了試算。三是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算,以確保指標體系的操作性。2016年下半年,我們將指標體系徵求了江蘇省、山東省的意見,並在南京、南通、揚州、濰坊等地開展了試算工作。根據各地反饋的意見,對指標體系進行了再次修正。

問:請問新修訂的指標體系與原來的指標體系有什麼異同?

答:2007年,發展改革委會同原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統計局印發了《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發改環資[2007]1815號),對宏觀、園區層面評價循環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對指導各地開展循環經濟實踐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0年來,隨著循環經濟實踐的不斷深入,循環經濟的領域不斷拓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把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基本路徑,對循環經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必要根據生態文明建設最新要求,並結合發展循環經濟現實需要,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修正。本次修正的指標體系,完善了具體的評價指標,調整了指標的適用範圍,明確了具體的統計及測算方法。

問:請問這套指標體系和綠色發展指標體系有何關係?

答:不久前,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這是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和引導地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指示器”和“風向標”。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主要路徑,因此這兩個指標體系既有關聯、又有區別。

一是兩個指標體系都是為了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五位一體”總體佈局的戰略任務。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全面反映了綠色新發展理念的本質內涵,系統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要求,而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內在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兩個指標體系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

二是兩個指標體系的出發點和側重點不同。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強調山水林田湖為統一的生命共同體,聚焦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重點問題,而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更多地關注資源利用方式,主要考察各領域的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可以這樣認為,循環經濟指標體系是綠色發展指標體系中資源循環利用領域的具體細化,因此兩個指標體系有一些指標是重合的,如資源産出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等。

三是兩個指標體系的層級效力和評價方法不同。綠色發展評價主要是配合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工作對各地綠色發展狀況進行評價,採取年度評價與五年考核相銜接的方式。年度評價主要是採取計算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綜合反映各地區綠色發展總體進展情況,綠色發展總指數採用綜合指數法計算,將把評價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評分體系。這是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層級效力最高的評價與考核。而循環經濟發展評價體系更多的採用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的方式,主要是為各地發現自身的薄弱環節,找準工作突破口提供支撐。當然,國家也將對各省域層面開展獨立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未來支持各地發展循環經濟以及評估循環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參考。

問:請問新修訂的指標體系的結構如何?

答:本指標體系從體例上分為綜合指標、專項指標和參考指標。綜合指標包括“主要資源産出率”和“主要廢棄物循環利用率”,主要從資源利用水平和資源循環水平方面進行考慮。專項指標包括11個具體指標,主要分為資源産出效率指標、資源循環利用(綜合利用)指標和資源循環産業指標。參考指標主要是廢棄物末端處理處置指標,主要用於描述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城市垃圾和污染物的最終排放量。參考指標不作為評價指標。

在專項指標的選擇上,資源産出效率指標主要從能源資源、水資源、建設用地等方面進行考察,包括:能源産出率、水資源産出率和建設用地産出率。

資源循環利用(綜合利用)指標的選擇,兼顧了農業、工業、城市生産生活等,在農業方面,重點從大宗廢棄物方面進行考察,包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在工業方面,重點從工業固體廢物處理和水循環利用方面進行考察,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重復用水率等指標;在城市指標方面,重點從再生資源回收、城市典型廢棄物處理、城市污水資源化等方面進行考察,包括:主要再生資源回收率、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處理率、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理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等指標。

資源循環産業指標,主要是從産業規模方面進行考察,包括:資源循環利用産業總産值指標。

問:請問這套指標體系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本次修正的指標體系,適用於國家、省域等兩個層面。

對於市縣級層面,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資源結構稟賦不同,指標體系沒有設置統一的評價指標,但各省級單位應當根據本指標體系原則制定本地區的市縣級層面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對於園區和企業層面,由於各産業園區和行業企業資源利用方式不同,産業結構不同,建議各園區和企業針對本單位特點,從能源資源減量、過程及末端廢棄物利用等角度制定本園區或企業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問:請問這套指標體系的具體指標如何測算?

本次選擇的指標盡可能選用現有統計口徑和統計範圍的成熟指標,從地區試點情況看,大部分指標是有較好統計基礎的。對部分新增指標,指標體系的解釋也列出了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數據來源。

一是關於區域主要資源産出率核算方法。國家統計局提出了省域層面的資源實物消費量統計參考表式,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組織專家提出了省域層面的資源産出率核算方法,均將適時加載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供各地試用。

二是城市主要廢棄物循環利用率的核算方法。這一指標是加權指標,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資源回收率、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處理率、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理率等五個指標加權而得。需要在取得上述指標後計算得出。

三是部分需要推算的數據,如各地的主要再生資源廢棄量、餐廚廢棄物産生量、建築垃圾産生量等。這些數據主要為估算數據,國家也將提供了相應的測算方法,各地如缺乏相應的統計口徑,可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後使用。

問:請問這套指標體系將如何發揮使用?

答:《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根據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因此,這個指標體系主要是供各地開展自評價和對下評價使用,通過指標變化情況,發現本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薄弱環節,找準下一步的工作突破口,找到未來發展方向。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也將會同有關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省循環經濟發展水平開展獨立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後申請相關資金、政策支持的重要參考,並向社會公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