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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專家解讀
統計法實施條例三大看點

2017-06-22 18:5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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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陳煒偉、丁小溪)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有何看點?對推動統計法實施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何重要作用?記者採訪專家進行了梳理。

看點一: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條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

“這是法律法規首次明確相關單位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國家統計局副局長毛有豐説,《條例》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明確了與統計工作有關的各方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中的責任,把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貫穿到整個法律規範中。

《條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毛有豐説,這些規定明確了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保障統計法在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嚴格執行的法定責任和底線,明確了統計調查對象在提供真實準確統計資料方面的責任。規定的實施,將有效地保障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看點二:維護調查對象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説,這些規定能改進調查方法,盡可能地減少調查,減輕調查負擔。同時,可以嚴格項目管理,避免重復調查,使調查對象的填報負擔降到最低。

同時,《條例》明確,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楊偉東説,《條例》突出對政府統計機構權力的約束,明確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職責,嚴格規範政府統計活動,維護了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看點三:提升統計工作效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健全新興産業等統計,完善經濟、社會、科技、資源和環境統計,推進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大力推進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將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統計科學研究所所長萬東華説,現代信息技術可以拓寬統計數據來源和範圍,提高政府統計工作效能,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增強政府統計公信力。

同時,《條例》把推進統計制度方法公開、統計生産方式透明、統計調查成果共享、統計數據為全社會所用作為規範的重點。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佈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範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説明。

毛有豐説,規定的落實,能使全社會了解統計調查內容和數據生産情況,既有利於社會各界更好地使用統計數據,也能有效地推動統計制度方法的改革創新。此外,《條例》還對統計資料的公佈作出了明確規範,有利於推動統計數據最大化地向社會公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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