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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解讀

2017-07-12 11:27 來源: 知識産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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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局令第六十五號,下稱原《辦法》)自2012年8月1日實施以來,較好地滿足了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産業轉型升級的需要。近年來,國務院各部門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紛紛採取措施減輕當事人負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也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審批時間,激發市場活力。在此背景下,原《辦法》與黨中央國務院的最新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仍然存在差距,應儘快進行調整和完善。

修改過程

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6年啟動對原《辦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針對《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和國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來自41個單位和個人提出的138條意見和建議。國家知識産權局採納了部分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完善。6月2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並於6月28日公佈局令第七十六號。新《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內容

(一)擴展優先審查的適用範圍

原《辦法》只規定了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不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也沒有包括專利復審和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新《辦法》的適用範圍涵蓋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統完整的專利優先審查制度。

(二)完善優先審查的適用條件

除了原《辦法》中規定的與國家産業相關的適用優先審查的情形外,新《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的通知》《中國製造2025》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並參考其他國家有關優先審查的規定,擴充和豐富了適用優先審查的情形。

(三)簡化優先審查的辦理手續

從方便申請人、減輕文件準備負擔、提高工作效率角度出發,進一步簡化辦理優先審查的手續。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檢索報告,請求人僅需提交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信息材料;在某些情況下,不再需要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産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四)優化優先審查的處理程序

新《辦法》根據不同的專利類型以及程序特點分別設定相應的答覆期限和結案期限,並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審查實踐,規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現需要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具體情形。

適用範圍

(一)優先審查適用哪些申請或者案件?

原《辦法》僅涉及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及專利復審和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沒有作出規定,而現實中創新主體對於3種類型的發明創造各個階段的審查程序都有進行優先審查的需求,尤其是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往往與專利侵權案件相關聯,進行優先審查能夠有效解決專利維權“週期長”的問題。因此,新《辦法》明確了優先審查適用於下列申請或者案件:

1.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3.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

4.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二)哪些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多項可以請求優先審查的情形:從支持地方經濟建設、鼓勵優勢産業發展角度考慮,增加了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産業;在新一代技術革命中蓬勃發展的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前沿熱點領域,技術更新迭代快、産品生命週期短,對涉及的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能夠更好地滿足該領域創新主體“快獲權”的需求;從儘快確定權利狀態、有效保護權利人利益角度考慮,對申請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的申請也需要進行優先審查。因此,新《辦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於以下6種情形:

1.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和智慧製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産業;

2.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産業;

3.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産品更新速度快;

4.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5.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6.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三)哪些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主要針對存在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進行優先審查,更加準確、及時地確定專利權的有效性,解決目前專利制度運行中突出存在的專利維權“週期長”的問題。同時,當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具有重大影響和重大意義時,也需要通過優先審查來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新《辦法》規定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

1.針對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知識産權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

2.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辦理手續

(一)哪些主體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專利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當申請人為多個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或者全體復審請求人同意;

無效宣告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對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當專利權人為多個時,應當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此外,為了加快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處理、審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的地方知識産權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調解組織可以對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二)對優先審查的數量有無要求?

在保證審查質量和總體審查週期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在現有審查能力範圍內提供儘量多的專利申請、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資源。對專利申請、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進行優先審查的數量,由國家知識産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一年度專利授權數量以及本年度待審案件數量等情況確定。

(三)請求優先審查的申請或者案件應當採用什麼申請方式?

為了提高優先審查的效率,新《辦法》第七條規定,對於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以及專利復審案件,應當採用電子申請方式。建議申請人採用XML格式文件的電子申請,該格式文件的電子申請有利於規範化管理,並能充分保證專利申請在整個流程的快速、準確;而對於PDF格式或Word格式文件,系統需要時間轉換為審查用的XML格式文件,將影響整個審查週期。對於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則沒有申請方式的限制,考慮到紙質文件會涉及較長的數據採集和代碼化週期,建議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當事人採用電子請求方式以加快案件審查流程。

(四)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時機是什麼?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優先審查的,應當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繳納相應費用後具備開始實質審查的條件時提出。

對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請求優先審查的,應當在申請人完成專利申請費繳納後提出。

對於專利復審和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在繳納專利復審或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費後至案件結案前,都可以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五)提出優先審查請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信息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有同日申請的,還需要在請求書中提供相對應的同日申請的申請號。除“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的情形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産權局簽署推薦意見。“國務院相關部門”是指國家科技、經濟、産業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知識産權戰略部際協調成員單位。

2.當事人提出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産權局簽署推薦意見,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專利復審案件涉及的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或者初步審查程序中已經進行了優先審查;處理、審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的地方知識産權局、人民法院、仲裁調解組織對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請求優先審查,需要提交“復審無效程序優先審查請求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並説明理由。

3.目前,無論是對於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還是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紙質原件。

(六)“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信息材料”指的是什麼?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申請人應重點提交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現有設計是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申請人應重點提交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最接近的現有設計信息。

對於專利文獻,可以只提供專利文獻號和公開日期,對於非專利文獻,例如期刊或書籍,建議提供全文或相關頁。

(七)“相關證明文件”指哪些?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交?

相關證明文件主要指證明該專利申請、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是符合新《辦法》所列優先審查情形的必要的證明文件。

對於新《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以及存在他人潛在侵權的情形,申請人或復審請求人需要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已經做好實施準備,可以提供産品照片、産品目錄、産品手冊等;證明已經開始實施或者存在潛在侵權,可以提供産品交易或銷售證明,例如買賣合同、産品供應協議、採購發票等。

對於新《辦法》第三條第五項向外申請的情形,如果是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僅在優先審查請求書中説明即可;如果是通過《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途徑向外申請,則需要提交對應國家或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的受理通知書。

對於新《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需要提供相應的立案通知書、答辯通知書、起訴狀、應訴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審查程序

(一)優先審查請求受理後,國家知識産權局多久可以發出是否同意優先審查的審核意見?在多長時間內可以結案?

對於專利申請,通常自收到優先審查請求之日起3個至5個工作日向申請人發出是否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審核意見。對於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在收到優先審查請求書後,會儘快對該請求進行審核,併發出相應通知書來通知請求人是否進入優先審查程序。

對於國家知識産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申請或者案件,自同意優先審查之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在45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在一年內結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個月內結案;專利復審案件7個月內結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5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4個月內結案。

(二)在優先審查過程中,對答覆期限如何要求?

申請人答覆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2個月,申請人答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15日。“發文日”即為通知書上註明的發文日期。

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復審案件和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通知書答覆期限與普通案件相同。

(三)在什麼情況下,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程序會被停止?

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多種非審理原因而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例如,在優先審查獲得同意之前,申請人可以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滿足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需要,而優先審查獲得同意後,上述修改將造成審查週期延長;如果申請人的答覆期限超過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將造成審查週期延長;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提交非正常申請都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應當再獲得優先審查。因此,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

1.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後,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

2.申請人答覆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3.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4.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四)在什麼情況下,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程序會被停止?

專利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存在多種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如果復審請求人延期答覆,將造成審查週期延長;在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前,當事人可以補充證據和理由以及修改權利要求書,而優先審查獲得同意後,上述情形將造成審查週期延長;當專利復審或者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案件審理依賴於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時,不能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遇到疑難案件,為了保證審理質量,維護當事人權益,也需要較長的審理時間。因此,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復審或者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停止該案件的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

1.復審請求人延期答覆;

2.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後,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

3.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後,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4.專利復審或者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審理依賴於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6.疑難案件,並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批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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