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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範促進志願服務發展
——《志願服務條例》解讀

2017-09-06 21:5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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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題:依法規範促進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條例》解讀

新華社記者丁小溪、羅沙

國務院近日公佈《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志願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規範管理和活動開展等進行了系統規定。專家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發展,提升志願服務整體效能。

明確志願服務組織法律地位

志願服務組織是志願服務的重要主體。《條例》明確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芳表示,志願服務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組織,不同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等組織。志願服務組織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不同於其他不以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在志願服務組織的形式方面,條例明確,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

中國志願服務聯合會副會長趙津芳説,這有助於理清志願服務組織與其他社會服務提供主體之間的關係,推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明確定位、強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領域,有效釋放創造力和生産力,提高志願服務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專業化是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趨勢。只有更多地發揮個人的專業智慧和經驗,服務於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解決社會問題。”李芳説。《條例》對此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提供專業志願服務。

確立志願服務運行規則

《條例》明確,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趙津芳表示,《條例》規定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協議的方式促進了志願服務活動的制度化、常態化。

“《條例》要求加強對志願者招募、權利保護、能力培訓、服務安排、激勵回饋、經費保障、信息記錄等方面的管理,並建立了相應的投訴、舉報等監管制度,為進一步規範志願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黨秀雲説。

根據《條例》,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條例》從調整志願服務關係入手,重在推進志願服務關係的規範化、制度化,突出強調志願服務關係當事人的權益保護。”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説,規範志願服務活動,制止和糾正志願服務領域的違法行為,維護志願服務關係,是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提升志願服務整體水平

為促進志願服務發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

《條例》同時規定,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積極的政策引導與政府支持,有利於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各種社會資源,有助於志願服務文化與理念的普及與形成,有助於多元合作的志願服務供給模式的形成,有助於志願服務逐漸步入常態化與社會化的發展軌道。”黨秀雲説。

趙津芳表示,根據《條例》對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的定位,未來志願服務行業組織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行業責任。

“要發揮先行規範和自我約束作用,引導行風建設,加強行業監督,為志願服務組織監管提供有力輔助。”趙津芳説:“在志願服務組織服務方面要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促進行業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創新,為志願服務組織發展爭取有力支持,為進一步提升志願服務行業的整體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作出應有貢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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