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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實施,權威專家解讀
環保稅法期待更完善配套

2018-01-03 08:25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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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實施,一個新的稅種——“環境保護稅”自此取代了已存在十餘年的“排污費”。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稅種,又為什麼有人將之視為“綠色稅制”來臨的標誌?記者採訪權威專家帶來詳細解讀。

新在哪?

首個獨立型的環境稅

作為一個新開徵的稅種,環境保護稅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首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説,該法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改革任務後制定的第一部稅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細化了有關規定,並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實施。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此外,該法所稱的應稅污染物,是指該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作為我國首個明確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獨立型環境稅稅種,環境保護稅的重要意義正在於構建綠色財稅體制、調節排污者污染治理行為、建立綠色生産和消費體系等。”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

劉劍文也表示,以環境保護稅的開徵和法定化為先導,我國的環境稅體系將逐步充實,“整體稅制與稅法的‘綠色化’,以及稅負的結構性調整也將不斷深入”。

怎麼徵稅?

地方有一定自主權

按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計稅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在設定稅額標準時,既體現了稅收法定原則,又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選擇空間。”劉劍文表示,環境保護稅法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了稅額上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考排污費標準,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就目前各省份制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和徵收項目數來看,遼寧、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陜西和新疆等多個省份基本按照稅額標準最低限徵收,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王金南進一步介紹説,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稅率較高,如北京按照稅額標準最高限徵收;河北將環境保護稅主要大氣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稅額按地域分為3檔,最高檔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9.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1.2元。此外,遼寧、雲南、上海設立了過渡期稅額,河北、江蘇分區域設置了不同的稅額。

劉劍文認為,從稅率確定的情況來看,各地統籌考慮了各自的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有利於發揮稅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

如何減徵?

節能減排者享受減稅

環境保護稅開徵的目的在於減少污染物排放,除了誰污染誰繳稅,如何鼓勵節能減排也是稅制設計的重要考量。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

為便於實際操作,日前公佈的實施條例首先明確了上述規定中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計算方法。同時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限定了適用減稅的條件,即: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減免稅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納稅人加大節能減排投入、自覺矯正污染行為的重要稅收政策工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指出,如何更好地規範地方授權立法和減免稅,防止不當稅收競爭,還需要更為專門和細化的配套規定。

“環境保護稅法的有效實施需要一系列健全的配套規定。”施正文認為,除了實施條例這一綜合性的配套法規外,還需要制定統一規範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規範,制定徵管分工協作工作機制的辦法、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標準和工作規範等。

“因此,在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後,應當及時開展跟蹤評估,加快出台中央和地方相關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確保環境保護稅徵收的合法、公平、規範和有效。”施正文説。(記者 張璁)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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