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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採購信息公開成“必選項”

2018-02-24 07:5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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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規定》3月1日起施行——
集中採購信息公開成“必選項”

近日,財政部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為提高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效率,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暫行規定》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

當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面臨的現實情況已發生變化。據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集中採購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相繼出臺,此後有關部門圍繞規範招投標行為和政府採購等事宜,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國有金融企業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已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行為日益規範。此外,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和企業需求的多元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的規模和複雜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暫行規定》新增了集中採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強調除涉密內容之外,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採購項目信息。同時,明確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後監督檢查,督促國有金融企業依法合規做好集中採購相關工作。

根據《暫行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企業網站、招標代理機構網站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媒體等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其中,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標結果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日期、中標人、中標內容及價格等基本要素。招標公告及中標結果應在同一渠道公開。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在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包括但不限于採購內容、採購方式、候選供應商、中選供應商、合同確定的採購數量、採購價格等基本要素。

“《暫行規定》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強調完善國有金融企業公司治理和加強風險管控,進一步提高採購效率。”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在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要求加強企業組織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暫行規定》明確,集中採購原則上應優先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需要採用非招標方式的,應符合有關規定並事先履行內部管理程序。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在組織管理方面,《暫行規定》明確,集中採購管理委員會作為內部管理決策機構的定位,並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採購項目的具體評審工作。

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落實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平衡好“防風險”和“促發展”的關係,做好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政策發佈與解讀工作,推動國有金融企業認真執行規定,確保政策收到實效。(記者 董碧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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