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延續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2018-05-23 07:52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通知
延續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5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明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以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優化市場環境。

兩部門在《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按照公司法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改制後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同時,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家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産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為兩家或兩家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産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産作價入股投資,對其將房地産轉移、變更到被投資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這項政策的出臺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對企業進一步減稅降負要求的舉措。並購重組是促進我國産業結構調整及升級,減少區域性不均衡,全面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縱觀世界經濟發展規律,許多大型跨國企業的形成均通過並購重組得以飛速發展,稅收是並購重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成本,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免稅等優惠政策。”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表示,我國目前已形成了由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種共同構成的重組稅收體系。

此前,在2015年2月份,兩部門下發文件制定了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兩部門發佈的《通知》將該項優惠延長至2020年。李旭紅認為,《通知》在原有文件基礎上對一些問題的規定更為明確。比如,《通知》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産作價入股投資,對其將房地産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2015年文件的規定是“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通知》強調了‘以房地産作價入股投資’,這對原文件中的‘投資’是一個完善的過程,新文件強調了作價入股,在投資時點確認初始投資的入賬價值,對於未來企業可能涉及的利潤分配、清算等問題的明確更為有利。”李旭紅説。

此外,《通知》明確,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産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情形。而2015年文件的表述是,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産開發企業。“新提法對於《通知》內容的適用更為嚴謹,這意味著房地産開發企業任意一方涉及《通知》內容時,協議雙方均不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待遇,進一步縮減 了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李旭紅分析。(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