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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18-09-10 17:32 來源: 中國機構編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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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關總署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海關總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海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海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海關工作。擬訂海關(含出入境檢驗檢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海關規劃、部門規章、相關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口岸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口岸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牽頭擬訂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協調開展口岸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三)負責海關監管工作。制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依法執行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負責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工作,負責海關標誌標識管理。組織實施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制定加工貿易等保稅業務的海關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審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設立和調整。

(四)負責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徵收管理。擬訂徵管制度,制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並組織實施和解釋。牽頭開展多雙邊原産地規則對外談判,擬訂進出口商品原産地規則並依法負責簽證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依法執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五)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驗檢疫。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組織實施口岸處置措施,承擔口岸突發公共衛生等應急事件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驗證、質量安全等。負責進口食品、化粧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依據多雙邊協議實施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七)負責海關風險管理。組織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和風險監測,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實施海關信用管理,負責海關稽查。

(八)負責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統計。發佈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動態監測、評估,建立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九)負責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依法查處走私、違規案件,負責所管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緝私工作。

(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海關科技發展規劃、實驗室建設和技術保障規劃。組織相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一)負責海關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並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

(十二)垂直管理全國海關。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1.加強監管嚴守國門安全。以風險管理為主線,加快建立風險信息集聚、統一分析研判和集中指揮處置的風險管理防控機制,監管範圍從口岸通關環節向出入境全鏈條、寬領域拓展延伸,監管方式從分別作業向整體集約轉變,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智慧化和精準度,切實保障經濟安全,堅決將洋垃圾、走私象牙等危害生態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貨物物品以及傳染病、病蟲害等拒于國門之外。

2.簡政放權促進貿易便利。整合海關作業內容,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減少事中作業環節和手續,推進“查檢合一”,拓展“多查合一”,優化通關流程,壓縮通關時間。整合各類政務服務資源與數據,加快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企業“一次登錄、全網通辦”。加快“互聯網+海關”建設,通關證件資料一地備案、全國通用,一次提交、共享復用。加快建設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收集梳理各國進出口産品準入標準、技術法規、海關監管政策措施等,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

3.深化口岸改革。從國家安全和整體利益大局出發,優化口岸佈局,整合距離相近的口岸,關閉業務量小的口岸,嚴格控制新開口岸,減少口岸無序競爭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農業農村部的有關職責分工。(1)農業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起草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草案;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負責確定和調整禁止入境動植物名錄並聯合發佈;海關總署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併發布動植物及其産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2)在國際合作方面,農業農村部負責簽署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議、協定;海關總署負責簽署與實施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議、協定有關的協議和議定書,以及動植物檢疫部門間的協議等。(3)兩部門要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2.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編制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與海關總署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3.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粧品進行重復檢驗、重復收費、重復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海關總署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兩部門要建立進口産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總署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産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管理缺陷産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産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海關總署通報,由海關總署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條 海關總署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牽頭起草口岸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口岸發展規劃、電子口岸規範並協調實施,牽頭擬訂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及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海關標準化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綜合業務司。承擔日常業務統籌協調、綜合管理事項,承擔全國通關一體化相關工作。牽頭擬訂海關業務綜合發展規劃,組織擬訂與海關有關的技術規範。協調開展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擬訂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承擔通關流程標準、申報規範、通關運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工作。承擔海關重大改革事項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工作。

(四)自貿區和特殊區域發展司。牽頭擬訂自由貿易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規劃、監管制度,承擔自由貿易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設立和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五)風險管理司。擬訂海關風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海關風險監測工作,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協調開展口岸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研究提出大數據海關應用整體規劃、制度、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發佈口岸安全運行報告,指揮、協調處置重大業務風險和安全風險。

(六)關稅徵管司。承擔關稅稅政和立法的相關工作,參與制定進出口稅則和進出口稅收政策、稅目稅率的調整及相關的對外談判,擬訂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徵管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原産地規則及簽證管理、海關估價等相關工作,承擔多雙邊原産地規則對外談判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組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七)衛生檢疫司。擬訂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及境外疫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

(八)動植物檢疫司。擬訂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承擔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産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驗檢疫工作。

(九)進出口食品安全局。擬訂進出口食品、化粧品安全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擔進口食品企業備案註冊和進口食品、化粧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十)商品檢驗司。擬訂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擔進口商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工作。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驗證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鑒定。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商品檢驗相關工作。

(十一)口岸監管司。擬訂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動植物、食品、化粧品和人員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物流監控、監管作業場所及經營人管理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進出境郵件快件、暫準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展覽品等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工作,承擔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擔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十二)統計分析司。擬訂海關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業務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發佈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編制和發佈國家對外貿易指數,承擔報關數據和單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國家宏觀經濟和對外貿易政策、形勢,擬訂海關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相關動態監測、評估工作,推動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

(十三)企業管理和稽查司。擬訂海關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加工貿易等保稅業務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海關稽查及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四)緝私局(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擬訂反走私社會綜合治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查處走私、違規案件,偵辦走私罪案件,開展緝私情報工作。組織開展打擊走私國際(地區)間合作,承擔世界海關組織情報聯絡工作。緝私局受海關總署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總署領導為主。

(十五)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擬訂海關國際合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與外國(地區)海關、國際組織及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協調相關協議的談判、簽訂及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指導駐外機構相關業務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的海關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相關外事工作。按分工承擔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海關事務。

(十六)財務司。擬訂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和國有資産、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罰沒財物、車船裝備及制裝等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徵收的稅費資金和罰沒收入的收繳入庫,承擔預決算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發展司。擬訂海關科技發展、科技裝備保障、信息化標準規範、實驗室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科技應用項目開發、推廣和運行的管理,承擔網絡及信息系統安全工作。

(十八)督察內審司。擬訂海關系統執法監督、執法評估、內控機制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海關系統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九)人事教育司。承擔機關、系統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海關關銜、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海關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所屬院校管理工作。

政治部。承擔幹部管理、領導基層黨組織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設、隊伍建設等職責。政治部日常工作由海關總署人事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等承擔,其中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與機關黨委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海關系統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海關總署機關行政編制84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設署長1名,副署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長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0名(含總工程師2名、總檢驗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3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海關總署垂直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海關總署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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