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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

2018-11-28 17:2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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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實全國組織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從嚴管理幹部,總結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管理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內容建設、日常管理、利用審核、紀律監督等加以規範完善,是今後一個時期全國各級各類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幹部人事檔案作為新時代黨的重要執政資源。要著力完善管理體制、健全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標準、創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質量,持續推進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服務廣大幹部人才,服務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服務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充分發揮幹部人事檔案在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人事檔案是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在黨的組織建設、幹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務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幹部個人政治品質、道德品行、思想認識、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是教育培養、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幹部和評鑒人才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幹部人才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重要執政資源,屬於黨和國家所有。

第四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科學管理、改革創新,服務廣大幹部人才,服務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服務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第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依規依法、全面從嚴;

(三)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四)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七條 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第八條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宏觀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

建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與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協調配合機制,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業務標準,解決有關問題,促進工作有機銜接、協同推進。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部署要求,研究解決工作機構、經費和條件保障等問題,將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列為黨建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組織開展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負責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幹部的人事檔案。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中管金融企業、中央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集中管理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下同)和本單位其他幹部的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集中管理本級黨委管理幹部的人事檔案;省、市級直屬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管理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和本單位其他幹部的人事檔案。

縣(市、區、旗)以下機關(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可以按不同類別、身份,由縣(市、區、旗)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分別集中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可以集中管理下級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和與其檔案管理同在一個部門且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人員的檔案,由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另行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明確負責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每管理1000卷檔案一般應當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還應當配備相應的業務指導人員。管理檔案數量較少且未設立工作機構的單位,應當明確崗位,專人負責。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含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崗位,下同)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檔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查(借)閱、檔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組織開展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三)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涉及幹部人事檔案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黨員幹部從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強化黨性教育和業務培訓,從嚴管理,加強激勵保障。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政治堅定、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甘於奉獻、嚴守紀律。對於表現優秀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培養使用。

第三章 內容和分類

第十八條 幹部人事檔案內容根據新時代黨的建設和組織人事工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保證真實準確、全面規範、鮮活及時。

第十九條 幹部人事檔案主要內容和分類包括:

(一)履歷類材料。主要有《幹部履歷表》和幹部簡歷等材料。

(二)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主要有自傳、參加黨的重大教育活動情況和重要黨性分析、重要思想彙報等材料。

(三)考核鑒定類材料。主要有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鑒定,重大政治事件、突發事件和重大任務中的表現,援派、挂職鍛鍊考核鑒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評價意見等材料。

(四)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鑒和教育培訓類材料。主要有中學以來取得的學歷學位,職業(任職)資格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當選院士、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發明創造、科研成果獲獎、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目錄,政策理論、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情況等材料。

(五)政審、審計和審核類材料。主要有政治歷史情況審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結果及説明,證明,幹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幹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登記表,廉潔從業結論性評價等材料。

(六)黨、團類材料。主要有《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轉正申請書、培養教育考察,黨員登記表,停止黨籍、恢復黨籍,退黨、脫黨,保留組織關係、恢復組織生活,《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入團申請書,加入或者退出民主黨派等材料。

(七)表彰獎勵類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先進事跡以及撤銷獎勵等材料。

(八)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類材料。主要有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公安機關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對幹部有失誠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行為形成的記錄,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資、任免、出國和會議代表類材料。主要有工資待遇審批、參加社會保險,錄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調配、軍隊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辭職、辭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登記、遴選、選調、調任、職級晉陞,職務、職級套改,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陞,出國(境)審批,當選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會議、群團組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等會議代表(委員)及相關職務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主要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派遣證,工作調動介紹信,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等證件有關內容的複印件和體檢表等材料。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具體內容和分類標準由中央組織部確定。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幹部人事檔案內容建設。

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明確歸檔材料的內容填寫、格式規範等要求。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制發材料。

幹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門必須如實、規範填寫材料。

材料形成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後1個月內主動向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幹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檔案建立、接收、保管、轉遞、信息化、統計和保密,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和歸檔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幹部人事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參加工作被錄用或者聘用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列人員的,由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以其入黨、入團,錄用、聘用,中學以來的學籍、獎懲和自傳等材料為基礎,建立檔案正本,並且負責管理。

幹部所在單位或者協管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處級或者相當職務以上幹部的幹部人事檔案副本,並且負責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複製件構成。正本有關材料和信息變更時,副本應當相應變更。

發現幹部人事檔案丟失或者損毀的,必須立即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並且全力查找或者補救。確實無法找到或者補救的,經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由負責管理檔案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協調有關單位重新建立檔案或者補充必要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幹部人事數字檔案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利用掃描等技術手段將幹部人事紙質檔案轉化形成的數字圖像和數字文本。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在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過程中,應當嚴格規範檔案目錄建庫、檔案掃描、圖像處理、數據存儲、數據驗收、數據交換、數據備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環節,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確保與紙質檔案一致。

幹部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和維護科學合理的檔案存放秩序,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建設幹部人事檔案庫房,加強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數量較少的單位,也應當設置專用房間保管檔案。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二十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發生變動的,原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對檔案進行認真核對整理,保證檔案內容真實準確、材料齊全完整,並在2個月內完成轉遞;現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一般應當在接到檔案2個月內完成審核入庫。

幹部出現辭職、出國不歸或者被辭退、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開除公職等情況,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結論意見或者處理處分,經保密審查後,原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將檔案轉遞至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人事檔案。

轉遞幹部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者安排專人送取,轉遞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轉遞手續。

因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改革等原因單位撤銷合併、職能劃轉、職責調整,國有企業破産、重組等,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制定幹部人事檔案移交工作方案,編制移交清單,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移交檔案。

幹部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規劃、建設、開發和管理,提升檔案信息採集、處理、傳輸、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幹部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幹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判,加強檔案資源科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對於屬於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於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及時收集材料,鑒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檢查材料填寫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備等;對於應當歸檔的材料準確分類,逐份編寫材料目錄,整理合格後,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歸檔。

第五章 利用和審核

第三十條 幹部人事檔案利用工作應當強化服務理念,嚴格利用程序,創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發揮檔案資政作用、體現憑證價值。

幹部人事檔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閱、複製和摘錄等。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一)政治審查、發展黨員、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等;

(二)幹部錄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調配、職級晉陞、教育培養、職稱評聘、表彰獎勵、工資待遇、公務員登記備案、退(離)休、社會保險、治喪等;

(三)人才引進、培養、評選、推送等;

(四)巡視、巡察,選人用人檢查、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查核,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取證、案件查辦等;

(五)經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的編史修志,撰寫大事記、人物傳記,舉辦展覽、紀念活動等;

(六)幹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幹部,研究、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項。

幹部本人及其親屬辦理公證、訴訟取證等有關幹部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的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相應的組織人事等部門查閱檔案。

複製、摘錄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查閱幹部人事檔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查閱單位如實填寫幹部人事檔案查閱審批材料,按照程序報單位負責同志審批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查閱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均為黨員;

(三)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審批;

(四)在規定時限內查閱。

第三十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三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堅持“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幹部管理權限發生變化的“凡轉必審”,在幹部動議、考察、任職前公示、錄用、聘用、遴選、選調、交流,人才引進,軍隊轉業(復員)安置,檔案轉遞、接收等環節,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標準,及時做好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幹部人事檔案審核應當在全面審核檔案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審核幹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幹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係、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鑒、獎懲等基本信息,審核檔案內容是否真實、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檔案材料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響幹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條 幹部人事檔案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涉及幹部個人信息重新認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凡發現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組織人事部門等應當立即查核,未核準前,一律暫緩考察或者暫停任職、錄用、聘用、調動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建立健全幹部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為幹部資源配置、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宏觀管理、組織人事工作規律研究等提供精準高效服務。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開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

(二)嚴禁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填報幹部人事檔案信息;

(三)嚴禁轉遞、接收、歸檔涉嫌造假或者來歷不明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四)嚴禁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檔案造假,授意、指使、縱容、默許他人檔案造假,為檔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後不及時向組織報告;

(五)嚴禁插手、干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檔案造假問題;

(六)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七)嚴禁圈劃、損壞、扣留、出賣、交換、轉讓、贈送幹部人事檔案;

(八)嚴禁擅自提供、摘錄、複製、拍攝、保存、丟棄、銷毀幹部人事檔案;

(九)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

(十)嚴禁擅自將幹部人事檔案帶出國(境)外;

(十一)嚴禁洩露或者擅自對外公開幹部人事檔案內容。

第四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和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黨員、幹部、群眾監督。

下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員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等其他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精神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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