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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邁出堅實一步

2018-12-04 13:0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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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息息相關。今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出臺至今,已進行過七次修改。此前六次修改多是圍繞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等問題的小幅修改,此次修改則旨在推動個人所得稅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調整優化稅率結構,合理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著力解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是我國健全現代稅制體系和加強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從學理上看,稅收法定原則包括形式層面的法定和實質層面的法定兩方面。前者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稅收的基本事項,包括稅收要素法定、稅收要素明確和稽徵合法三項具體原則;後者從規範徵稅權的角度要求在稅收立法中貫徹量能課稅、生存權保障等原則,以實現稅收公平。

就形式層面的稅收法定原則而言,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法以法律形式對納稅人、徵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等稅收要素作出規定,符合稅收要素法定的基礎要求,但條文規定較為簡單籠統。新法則結合我國稅收制度和徵管方式的新發展,對與個人所得稅徵收相關的實體和程序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更充分地體現了稅收要素明確和稽徵合法原則。比如,在實體制度中,明確界定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分類,完善了有關納稅人身份確認的規定;在程序制度上,引入反避稅、納稅人識別號、涉稅信息協助確認等制度,有利於堵塞稅收漏洞,保證法律的權威和嚴格執行。

就實質層面的稅收法定原則而言,新法推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並對稅率級距、基本費用扣除、專項扣除等作出調整,強化了合理調節收入、促進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體現了稅收公平和對人權的尊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就是對這一改革部署的落實。新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勞動性所得歸併為“綜合所得”,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而其他各項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此舉意味著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邁進的工作已經啟動,有利於實現收入來源單一與收入來源多元的納稅人之間、擁有不同種類勞動所得的納稅人之間的課稅公平,使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承擔大體相同的稅負。

新法統籌考慮城鎮居民人均基本消費支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將綜合所得基本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每年6萬元,降低了中低收入群體稅負,能夠增強納稅人獲得感。同時,優化調整綜合所得的稅率結構,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這可以讓新法的減稅紅利覆蓋更廣泛的人群,尤其是為中低收入群體減稅,使稅法的收入調節效果得以強化。

新法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注重保障納稅人的教育權、健康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在規定原有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的同時,還規定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設立專項附加扣除不僅有助於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稅負,而且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彰顯新法對公平原則的貫徹。這一做法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更加平衡充分發展,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並將對其他稅種稅法的制定和修改起到示範作用。(劉劍文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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