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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進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制度改革——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人答記者問

2018-12-12 13:38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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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農業農村部公佈了《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對漁船管理和捕撈許可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長負責人就《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漁船管理和捕撈許可制度是漁業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此次修訂是2002年頒布實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後進行的一次全面修訂,是為適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提高新時期漁業發展和管理水平、加快推進漁業現代化意義重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落實新時期漁業發展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重視漁業資源養護工作。2017年,我部經國務院同意印發了《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時期漁船“雙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這些新理念、新任務和新要求,都需要通過修改規定予以固定和規範。

二是推進漁業“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來,根據中央簡政放權和“放管服”相結合的精神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部在下放大型拖網、圍網漁船捕撈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基礎上進行積極探索,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在完善現有漁船管控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下放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體現方便漁民和精簡效能的原則。

三是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的需要。我國是漁業大國,也是世界上漁船最多的國家。據統計,我國漁船總數94萬餘艘,其中捕撈機動漁船39萬餘艘。漁船管理是現階段我國漁業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由於種種原因,還存在著非法造船、船證不符、無序流動、異地挂靠等突出問題,給漁業生産秩序和安全監管造成很大困難,捕撈強度仍居高不下,漁業資源衰退問題仍在持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現有制度,明確職責、強化管理,規範漁船管理秩序,嚴格控制捕撈強度,保障漁業生産秩序和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問:請問這次《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此次修訂遵循“依法規範、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將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控的新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依法規範”就是嚴格依據《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的職責進行規範,對漁船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的條件、程序、時限等進行明確。“簡政放權”就是按照中央簡政放權和“放管服”相結合的新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把我部負責的海洋大型拖網、圍網及跨省購置漁船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把部分專項捕撈許可證下放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發。同時,授權各省(區、市)在職責範圍內可將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權限下放到縣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強化監管”就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特別是加強審批事項下放後的監管工作,強化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加快實現全國“一網通辦”,更好服務産業發展和漁民群眾。

問:請問《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此次修訂,對原《規定》章節進行了調整,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新設監督管理一章,分為總則、船網工具指標、漁業捕撈許可證、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五十九條,比原《規定》增加了十二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加強漁船規範管理。實行以船長為標準的漁船分類方法,實現與國際管理規則接軌。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原則,明確國內海洋大中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我部確定,海洋小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級政府確定。明確以底拖網禁漁區線為界進行漁船分區作業管理,禁漁區線內側為小型漁船作業場所,海洋大中型漁船應在禁漁區線外側作業,不得跨海區生産。為避免船網工具指標向少數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漁船無序流動,規定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跨海區買賣,小型漁船不得跨省買賣。

二是下放審批權限。在船網工具指標方面,將我部負責的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製造、更新改造及跨省購置漁船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方面,將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懷卵親體的專項許可證、休禁漁期間的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等下放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是便利漁民群眾。強化信息公開,規定漁業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公示辦理業務事項,推行全國一體化在線服務,實現漁船證書證件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證等全國“一網通辦”,凡在系統中能夠查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請人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取消在漁業捕撈許可證上手工貼附功率憑證的規定。

四是規範審批行為。規定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記地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應與企業登記地一致。為提高捕撈業組織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時,提供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的意見。

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定》對漁撈日誌的內容、提交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作了具體規定,確保該制度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懲戒制度,規定對失信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時,按規定予以限制。

問:《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公佈後如何抓落實?

答:《規定》印發後,關鍵是要抓好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要組織好相關業務培訓和政策解讀,不斷強化漁區幹部、漁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採取切實措施,加強監管,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和制度落到實處。

一是印發貫徹實施及配套文件。近期我部將下發貫徹實施文件,對相關工作進行部署,提出貫徹實施《規定》的具體工作措施,特別是對推進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改革、強化屬地監管職責、提高漁船組織化程度、加強漁船各環節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等提出要求。同時,抓緊制修訂與之相適應的配套文件,對相關證書證件樣式進行相應修改,調整公佈捕撈許可簽發人,加快推進捕撈輔助船、休閒漁船、漁撈撈日誌等相關管理措施出臺。各省也要抓緊制定貫徹實施辦法,修訂地方配套規定,與新制度相互銜接,確保《規定》貫徹落實。

二是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此次《規定》修訂,對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相關政策也做了較大修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把宣傳貫徹《規定》納入2019年工作重點。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組織好《規定》宣傳和政策解讀,使漁區幹部群眾熟知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的新規定和新要求,不斷強化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漁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依法持證生産的自覺性。

三是抓好漁船和捕撈許可監督管理。為規範管理,此次《規定》修改進一步強化了漁船和捕撈許可各環節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強化了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措施,明確了大中型和小型漁船的作業區域,大中型漁船不允許跨海區作業和買賣,小型漁船不允許跨省作業和買賣,以減少異地挂靠現象。同時強化資源管理措施,規定禁止新建、更新改造拖網、帆張網和三角虎網漁船,細化了漁撈日誌填寫、提交等措施。為此,各地要切實加強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漁船作業和源頭管控,加強漁港、海上和漁船修造船廠及柴油機製造企業的監管,嚴禁跨作業區域生産,嚴禁非法造船和隨意更改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嚴禁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標定功率。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推廣應用漁船專項整治平臺,深入開展“船證不符”和“異地挂靠”漁船清理整治,確保漁船證書與船舶實際情況相一致。

四是切實做好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的升級改造和新舊證書證件的換發工作。要嚴格按照新的規定和新的規範,切實做好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升級改造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抓緊做好系統軟體的測試和試運行工作,確保從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系統辦理漁船證書證件。同時,大力推行全國一體化在線服務、“一網通辦”和無紙化辦公,搞好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事中事後監管,更好服務産業發展和漁民群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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