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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疫苗管理特殊要求——解析疫苗管理法草案四大亮點

2018-12-23 17: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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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題:體現疫苗管理特殊要求——解析疫苗管理法草案四大亮點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齊中熙

疫苗不同於一般藥品,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草案堅持疫苗的戰略性和公益性,突出體現了對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突出疫苗戰略性和公益性

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明確維護公共安全,在總則中提出國家堅持疫苗的戰略性和公益性。國家支持疫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將預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製、生産和儲備納入國家戰略。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疫苗生産企業實行嚴於一般藥品生産企業的準入制度。從事疫苗生産活動,除應當具備一般藥品生産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疫苗産業發展規劃、具備適度規模和足夠的産能儲備、具有保證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設施,並符合國家疾病預防控制需要。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會長唐民皓説,這體現出疫苗作為國家戰略性、公益性産品的特點,體現了對疫苗管理不同於一般藥品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黨校副教授胡穎廉説,我國是全球最大的疫苗生産國,也是世界上少數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全部免疫規劃疫苗需求的國家之一。目前,有關疫苗研製、生産、流通、預防接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規定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未形成全鏈條、全要素、全生命週期監管體系。疫苗管理涉及生命健康、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商業利益等多元價值,內涵十分豐富。我國對疫苗管理單獨立法在世界上具有開創性價值。

亮點二:體現對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

嚴格疫苗生産、流通、接種安全管理,嚴格控制生物安全風險,嚴格生産準入,嚴格執行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嚴格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要求,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草案提出,構建覆蓋疫苗全過程和全生命週期的最嚴格監管制度。

草案強調實行嚴格的企業準入管理。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採取比一般藥品更嚴的資格限制,只有具備疫苗生産能力的主體才具有取得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資格。草案提出,對疫苗生産企業的關鍵崗位人員實行資格審查,尤其是對關鍵崗位人員的信用記錄、專業背景和相關從業經歷等方面明確了準入要求。同時,對疫苗實施更加嚴格的生産活動管理,如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産,對疫苗實施批簽發管理,每批産品上市前必須通過國家授權的批簽發機構的審核、檢驗。

唐民皓説,草案有關法律制度的設計,體現了對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有助於疫苗生産企業在産品註冊、企業管理、人員素質和疫苗生産方面實施更加嚴格的質量保證,使疫苗生産企業更好地承擔法定責任。

亮點三:明晰主體責任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華琳認為,市場主體應當為疫苗造成的損害接受相應的行政制裁,這是責任自負原則的要求。草案通過體系化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責任機制的完善,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落實了市場主體責任。

草案明確了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職責分工,要求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行疫苗安全信息統一公佈制度;強化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責任追究。

宋華琳説,在疫苗管理法律制度的設計過程中,不僅強調市場主體責任,還建立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追究,有助於加強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建設,進而回應了“誰來監管監管者”的問題。

亮點四:兼顧安全、發展和創新

藥品安全終究是生産出來的,現代國家藥品監管的根本任務,是在各項政策目標中求得動態均衡。

草案提出,國家制定疫苗行業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支持産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生産規模化、集約化,不斷提升疫苗生産工藝和質量水平。

胡穎廉認為,草案在疫苗産業政策、定價機制、企業變更、分級管理、審評審批、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目的是激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完善工藝、改進質量和創新産品的內生動力。

唐民皓説,草案對於法律制度的設計,著重于設定疫苗生産流通中企業和其他主體的義務和責任,促使疫苗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並從他律的被動承擔逐步走向自律的主動承擔,有助於扶持優質合規的疫苗企業做強做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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