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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18-12-29 08:38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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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18年1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修訂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實施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優化調整了稅率結構,提高了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並相應健全了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修訂實施條例是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制度保障。修訂的總體思路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內容,相應修改現行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完善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所需制度保障;細化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界限、增強可操作性,便於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更好地貫徹執行。

問:實施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明確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的稅收優惠。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判定居民個人的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現行實施條例為五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統一調整為經營所得。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明確相關事項的政策界限。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徵收中一些重要事項的政策界限,包括個人所得稅法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等。

問:為保障新個人所得稅法設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順利落地,實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保障新個人所得稅法設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順利落地,實施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規定:

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匯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是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問:實施條例施行後,現行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是否繼續執行?

答:新個人所得稅法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為確保新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平穩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與新個人所得稅法相銜接,經報國務院批准,繼續保留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並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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