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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

2019-02-28 10:01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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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具體佈置了未來幾年鄉村振興的硬任務。《意見》重申“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並特別提出“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是落實鄉村振興一系列措施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家庭農場,通俗地説就是擴大版的農戶。與雇工農業不同,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的農業生産經營單位,是適度規模經營的典型表現形式。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職業農民載體,能與傳統農戶一樣體現農民主體性,同時最大限度地發揮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效保護和實現農民的利益,是新時代激發農民新動能的有效組織形式。作為農業生産的基本單位,家庭農場也存在諸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要通過更高一級的組織形式來實現,這就是合作社。合作社組織“民辦、民管、民收益”的性質,進一步突出了農民的主體地位,而不是把農民變成看客,家庭農場使農民合作社獲得微觀動力基礎,也進一步激發了農民的合作意願。所以,從農戶到家庭農場再到合作社,農民主體性在不斷被體現和尊重。

強調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農業組織的重要基礎。農業組織作為鄉村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鄉村組織振興的難點。合作社難以形成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小規模生産方式以及兼業農戶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業合作的需求。作為新型職業農民載體的、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的出現,不僅激活了農民對現代農業科技的需要,也培養了合作組織的需求,使合作社獲得了發展的微觀動力。

培育家庭農場,迫切需要突破兩個障礙:一是土地流轉障礙。目前靠人為推高土地租金,以促進土地流轉的做法,難以形成健康的家庭農場。因此,要明確農用地的基本屬性和功能,通過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機制,讓種地的農戶獲得更多穩定的土地資源。二是人才流動障礙。城鄉勞動力雙向流動機制尚未形成,使得農民在農業生産中束手束腳,難以真正提高效率。因此,要破除一切對農民不合理的限制,形成城鄉要素良性互動。只有破除這兩個障礙,才能為農業組織注入活力與生機。

合作社的提升不僅要以家庭農場為基礎,還要注意與鄉村社區的關係。以鄉村社區為基本單位的合作社極大符合中國的實際。傳統村落往往是熟人社會共同體,有互幫互助的傳統。人們通過天然的信任與監督機制而形成合作關係,並通過共同的生産生活形成共同的利益紐帶。離開這種村落環境,陌生人之間就很難建立起這種信任與合作關係。而合作社的産生,更有利於重現熟人社會的信任與合作傳統,形成合作機制,並在合作社組織之間建立現代契約制度。這有利於實現合作社間的聯合,避免合作社與鄉村社區出現“兩張皮”現象。

抓好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一些人以現代農業的名義,把短期效益、眼前利益作為追求目標,客觀上導致對土地的掠奪性利用,這不是任何意義的現代農業。家庭農場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於其穩定性,只有土地關係穩定,農民才能有長遠預期,有保護耕地的熱情和動力;只有土地關係穩定,農民才能真心去保護、愛惜耕地,發展出綠色、可持續的農業;只有穩定的土地關係,農民才能積累豐富的農業經驗,才能有更多“專業農民”的産生。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有些地方缺乏農業可持續發展理念,不懂得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重要性,土地承包關係一年一變或者幾年一變,就難以讓農民形成長遠預期,家庭農場也就難以形成;有些地方人為推高土地租金促進土地流轉,誘發了非糧化、非農化現象,阻礙了農業的健康發展,這些都是需要從根本上杜絕的。因此,只有明確“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義,積極培養和構建家庭農場及以家庭農場為基礎建立的合作社組織,才能更好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作者:朱啟臻,係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教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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