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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外商投資法律制度與時俱進——淺談改革開放視域下的外商投資法

2019-03-12 08:57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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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如能順利通過,將成為我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於構建我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外商投資法是我國重構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客觀要求

改革開放40年,儘管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外資三法”為基礎,以相關部門法為配套,同時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為補充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但仍有必要從體系和制度上重構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這是國際、國內經貿和投資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更是我國外資管理制度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我國的“外資三法”實際上是融商業組織法與外商投資法為一體的混合性立法,這些法律制度曾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隨著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隨著內外資企業的一致性,“外資三法”已不適應新時代改革開放的要求,外商投資行為的促進、保護與管理也很難系統地在“外資三法”中實現。因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就要求“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將規範和引導境外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的內容納入外資基礎性法律。對於外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一般內容,可由統一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可以説,外商投資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緊迫性。

外商投資法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立法表達

改革開放和利用外資是我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國要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鄧小平同志指出,任何一個國家要發展,孤立起來,閉關自守是不可能的。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若干意見》;2010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對創新外商投資管理體製作出了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過去40年中國經濟發展是在開放條件下取得的,未來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也必須在更加開放條件下進行。

正在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立法體現,可以期待的是,我國全面開放的新格局會推動改革、帶動創新、促進發展,也會進一步堅定外商投資的信心與決心。

外商投資法將為外商投資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從外商投資法草案的章節結構以及具體條文中,可以發現促進與保護是外商投資法的主基調,這也是我國外資政策的主基調,而保護外商投資者權益則是外商投資法基石制度之一。近年來,我國大力改善營商環境取得明顯成效,但仍有一些外商的批評與質疑,如在政府採購中有時存在排斥外資企業在中國生産的産品的現象;有的跨國企業認為我國的知識産權保護力度還不夠等。

正在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則正面回應了外商關切,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投資促進一章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産品平等對待。”在投資保護一章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知識産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因此,外商投資法草案如能通過,將會為外商投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一定會增強中國市場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作者 孟雁北,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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