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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再提速

2019-04-17 07:3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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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科研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再提速

科研院所高校的科研成果被界定為國有資産,處置時要作評估、備案。評估、備案程序不完成,轉化就無法實現,嚴重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新規不僅擴大了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權,加快了成果轉化的速度和效率,同時也對成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日前,財政部公佈了《關於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産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並簡化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資産評估程序。專家認為,“放權”將有效為科研院所高校成果轉化賦能。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韓鳳芹表示,目前我國越來越重視科技成果轉化,但從實踐來看,轉化效率卻一直不能令人滿意。“依據相關規定,科研院所高校的科研成果被界定為國有資産,處置時要作評估、備案。評估、備案程序不完成,轉化就無法實現,嚴重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決策部署,完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需要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作相應修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次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共修改8條、新增2條,主要是賦予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限,簡化了有關評估程序。《決定》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執行以下政策。

一是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並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二是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三是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作資産評估;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作資産評估。

在保障科技成果轉化公開規範和完善法律責任方面,《決定》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方式確定價格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同時,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産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決定》賦予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限,簡化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資産評估程序,同時明確了有關定價公開機制和故意低價處置國有資産行為的處罰措施。這既是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研人員的重大利好,也是我國國有資産管理上的一個重大突破,極大地體現了財政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積極主動作為,真正做到了簡政放權,為下一步激發高校、科研院所創新活力送來了‘藥引子’。”韓鳳芹表示。

據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等政策文件均明確規定成果轉化的全部收益留歸成果持有單位,不上繳國庫。同時,在單位與個人之間也明確規定了收益分配與個人激勵機制。

“此次《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更進一步為廣大科技工作者增加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信心和籌碼。這不僅是我國近年來探索科技成果轉化的一大成果,也符合國際慣例,不僅擴大了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權,加快了成果轉化的速度和效率,同時也對成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韓鳳芹説,科研機構自身如何確定産權並分配轉化收入,包括分配主體和分配比例,之後仍需要進一步明確。同時,還要進一步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融資模式、健全市場導向機制。(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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