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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鋼用在刀刃上——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詳解《政府投資條例》

2019-05-06 14:5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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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 題:好鋼用在刀刃上——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詳解《政府投資條例》

新華社記者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制定政府投資條例,將政府投資納入法治軌道,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對於依法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深化改革,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確保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二是堅持突出重點,圍繞政府投資範圍、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等關鍵環節,確立基本制度規範,做到既有遵循又避免繁瑣。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相關制度設計既立足當前實際,保持政府投資管理的連續性、穩定性,又為今後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以及地方層面政府投資管理留有空間。

問:《條例》如何界定政府投資範圍,確保政府投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

答:政府投資範圍直接涉及政府和市場關係,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確保政府投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決杜絕低效、浪費現象,並避免與民爭利。為此,《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為了從機制上確保政府投資始終投向最需要投、最適合投的方向和領域,《條例》還規定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問:政府投資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和基本要求?

答:《條例》規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問:《條例》如何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

答:為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從制度上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條例》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二是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了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和報批的文件、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和審查事項,並規定審批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仲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序。三是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明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問: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確保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實施,《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二是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三是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項目建成後應當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問:《條例》如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答:《條例》規定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並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有哪些考慮?

答:為確保《條例》順利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抓緊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條例》培訓和普法宣傳。組織各地、各部門加強法治培訓和學習,嚴格依法辦事,增強依法履職能力。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三是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四是繼續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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