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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 維護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

2019-06-28 19:5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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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題:規範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 維護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經中共中央批准,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近日印發《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此接受採訪,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功勳榮譽表彰工作,推動建立了中國特色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近年來,八一勳章、友誼勳章、慶祝改革開放40週年表彰、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重大功勳榮譽表彰項目順利開展,通過豎起標桿、立起旗幟,在全社會營造了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

勳章、獎章、紀念章是功勳榮譽表彰的重要載體和直接體現形式,規範勳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是健全完善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目前,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章體尺寸沒有形成規制,佩戴位置、數量、順序、場合較為隨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勳章、獎章、紀念章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辦法》的出臺,對於規範勳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健全完善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的榮譽性、權威性、嚴肅性,更好發揮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激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2.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總體考慮

答:對勳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規定,是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辦法》注重加強以下3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頂層設計。對勳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製作、尺寸要求、頒授佩戴、保管宣傳等作出明確規定,為規範勳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提供遵循與依據。二是建立梯次鮮明的規制。按照功勳榮譽表彰項目的類別和層級,對勳章、獎章、紀念章的尺寸、佩戴等作出相應規定。三是充分吸收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的管理經驗,使我國勳章、獎章、紀念章的管理和使用與國際接軌。

3.問:《辦法》所規範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規範下列依法依規設立的勳章、獎章、紀念章:

(1)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黨、國家、軍隊按規定設立的其他勳章。

(2)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

(3)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國家級表彰獎勵獎章。

(4)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紀念章。

(5)各地區各部門頒發的省部級表彰獎勵獎章以及紀念章。

4.問:《辦法》對勳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製作有什麼規定?

答:《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專門就勳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製作、通徑尺寸、設計要求作出規定。

為形成梯次鮮明、規範有序的規制,《辦法》按照尺寸逐級遞減、頒授佩戴方便的原則規定了各類勳章、獎章、紀念章的通徑。其中,共和國勳章通徑為70毫米,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友誼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通徑為65毫米,黨、國家、軍隊設立的其他勳章通徑一般為65毫米,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和國家級表彰獎勵的獎章通徑不超過60毫米,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紀念章通徑不超過50毫米,省部級表彰獎勵的獎章、紀念章通徑不超過50毫米。

《辦法》要求,勳章、獎章、紀念章的設計製作應當主旨鮮明、含義深刻、莊重美觀,充滿時代氣息、具有中國特色,選材得當,具有較高的昭彰、教育和收藏價值,充分體現榮譽感。

5.問:《辦法》對勳章、獎章、紀念章佩戴場合和佩戴形式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答:確定如何佩戴、在什麼場合下佩戴是《辦法》的重點內容。結合我國國情、禮儀風俗並借鑒世界主要國家做法,《辦法》規定,勳章、獎章、紀念章頒授時,一般採用領綬形式挂頸佩戴,其他場合一般採用襟綬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頒授現場,獲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應當按照規定順序採用襟綬形式佩戴,原有勳章、獎章、紀念章不能採用襟綬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頒授現場佩戴。頒授時,頒授人以及獲得者一般應當著正裝、職業服裝或者少數民族盛裝,並且保持乾淨整潔。

《辦法》規定,參加全國性授勳授獎、慶典紀念等活動,應當優先佩戴國家級表彰獎勵以上等級的勳章、獎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紀念章。參加各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人民團體、行業系統或者企事業單位組織的重要活動、儀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場合,可以佩戴勳章、獎章、紀念章。

6.問:《辦法》對勳章、獎章、紀念章佩戴位置和佩戴數量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答:《辦法》總體按照“勳章、獎章、紀念章”,“我國、外國、國際組織”的佩戴順序,重點針對我國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確定了佩戴的位置、數量、順序等具體規則。《辦法》規定,我國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應當佩戴于左側胸前,按照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其他榮譽稱號獎章、表彰獎勵獎章以及紀念章的順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體內側向外側佩戴。同時佩戴勳章、獎章、紀念章時,左側胸前一般不超過4排,每排不超過3枚;只佩戴獎章(不含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紀念章時,左側胸前一般不超過3排,每排不超過3枚。為直觀展示佩戴規則,《辦法》還針對不同佩戴情況繪製了佩戴示意圖。

7.問:《辦法》對佩戴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以及民間組織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答:《辦法》規定,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以及民間組織等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應當佩戴于右側胸前,數量不得超過《辦法》規定的勳章、獎章、紀念章佩戴數量,佩戴位置應當低於左側胸前佩戴的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

《辦法》規定,任何中國公民不得接受、佩戴違背我國法律法規,可能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以及民間組織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不得接受具有上述情形的國際獎勵;不得佩戴不符合《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的、具有表彰獎勵性質的證章。黨政領導幹部接受國際獎勵或者國內民間獎勵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8.問:《辦法》對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辦法》要求,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依法撤銷勳章、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後,應當及時收回該勳章、獎章、證書及其附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我國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及證書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營利性以及其他不適宜的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計製作、持有、佩戴《辦法》規定的勳章、獎章、紀念章,不得故意損壞、變造勳章、獎章、紀念章。

此外,《辦法》還對勳章、獎章、紀念章的保管宣傳、補發補辦等作了規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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