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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需從四個方面規範

2019-07-01 07:26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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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居民財富增長,我國消費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當前,消費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引擎”,服務業等第三産業佔比不斷提高,消費升級加速,帶動了消費貸款等零售業務的發展。與此同時,隨著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斷提升,居民的消費意願也在增強,為消費貸款需求提供了支撐。金融科技在消費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則極大地拓寬了金融機構的服務範圍和服務人群,提升服務效率和風控能力,加快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

經濟的發展為消費信貸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而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能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消費信貸對消費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數量上,還體現在消費結構的變化上。消費金融不僅增加了消費者對耐用消費品的消費,近年來還開始更多向個人成長、自我提升的領域延伸,與健康、養老、教育、旅遊等“非傳統”商品相關的消費信貸規模不斷擴大。

從國際經驗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消費金融業務還有巨大的上升空間。然而,在過去幾年的高速發展中,消費金融也出現了過度借貸、過高利率等不合理現象。從長遠看,要實現消費金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充分地發揮其服務經濟轉型、促進消費升級的作用,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首先要完善監管政策。按照“金融業務由持牌機構開展”的總體原則,出臺相應管理辦法對電商消費金融平臺、分期購物平臺、互聯網金融平臺以及其他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規範,包括準入條件、業務範圍、內控制度、市場退出機制、消費者保護等。要注意不同類型機構在監管標準上的統一,避免不公平競爭。

其次要加強消費金融業務信用風險管理。引導消費金融機構以真實消費場景為支撐拓展業務,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渠道建立消費場景,實現消費金融業務與消費場景的融合,引導資金真正流向消費領域。降低和限制無特定用途的消費貸款業務佔比,平衡好業務擴張與風險控制的關係。

第三,要加強行業信息共享,避免過度授信、多頭授信。將消費信貸信息納入統一的社會徵信體系,實現各類機構對消費者信息的共享,從源頭上降低過度授信、多頭授信的風險。

第四,要加大處罰力度,強化消費者保護。儘快建立標準化的行為監管流程,豐富並完善監管手段及工具,將産品干預等相關內容納入行為風險監管框架。強化行為監管執法,加大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懲處力度,營造公平有序的消費金融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社科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 曾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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