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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建立自然人破産制度、完善國有企業退出、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該退就退 優勝劣汰

2019-07-31 10:0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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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市場主體退出難題、推動低效無效市場主體退出,終於有了制度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日前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研究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明確將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推動國有“僵屍企業”破産退出。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方案將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大硬招建立破産制度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中國市場主體退出實踐面臨市場主體退出比例低、與市場主體規模和經濟運行週期不相適應等突出問題。同時,隨著居民債快速增長,與自然人相關債務問題愈發嚴重,一些社會問題亟待解決。

該負責人指出,此次改革方案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供給頂層設計的文件。改革方案通過三大關鍵舉措推動破産制度建立。

一是完善破産法律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四方面舉措:完善企業破産制度,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産制度,加強司法與行政協調配合,加強司法能力及仲介機構建設。

二是建立庭外重組和預重整制度。從有效利用有限司法資源、維護企業營運價值、降低重組成本和提高重組靈活性等方面考慮,有必要建立庭外重組和預重整制度,並在一定條件下實現與法庭內程序有效銜接。

三是做好破産配套的制度建設。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明確政府部門破産行政管理職能,以便理順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的司法與行政關係。同時,加強破産審判專業人員和破産管理人隊伍能力建設,將為化解破産案件受理難、審判難提供重要保障。

中國企業金融研究院院長鞏宇航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出臺的改革方案突破了企業破産法的局限,將破産對象擴大到包括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社團機構、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將有利於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同時,也將為下一步破産法的修訂進行社會摸底、積累經驗。”

解救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

首次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産制度,引發廣泛關注。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説,一直以來由於自然人破産制度的缺失,企業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堪企業破産導致的債務重負,致使部分企業應退不退。同時,合理免責機制的缺乏,也導致了一些暴力催收、當事人犯罪跑路自殺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此次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産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産産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産制度。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個人破産制度是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促進債務人繼續創業創新,同時起到防範居民部門債務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惡意逃廢債。

鞏宇航認為:“基於破産法原理,個人破産制度必然具有懲罰逃廢債和破産保護雙向修復功能,打擊與挽救、約束與激勵並用,將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泥淖中解救出來。”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是一項涉及面廣、複雜程度高的系統性工作。國家發改委財金司有關負責人強調,這一制度需立法先行而後逐步推開,當前重點任務是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識基礎上推動個人破産立法。

“僵屍企業”加快退出

哪些企業將加快退出?

改革方案明確,完善以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為代表的特殊主體和特定領域的退出制度。

國企方面,改革方案提出推動國有“僵屍企業”破産退出。對符合破産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屍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繫“僵屍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屍企業”不願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完善國有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對於處置“僵屍企業”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補”、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方面,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産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此外,還將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並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

李曙光認為,金融機構破産機制的建立並不會損害市場信心,相反會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增強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調整金融業結構、分散與規避金融業界風險,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機制。(記者 徐佩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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