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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19-10-18 09:04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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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有關稅收政策,規範稅收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佈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規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應提交的填報資料是什麼?

近期,我局會同財政部發佈了《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按照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的原則,本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本年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向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他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繼續按照現行規定適用政策。

需要説明的是,按照8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三、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哪些方式讓納稅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

納稅人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也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稽核比對。

四、對於稽核比對異常的海關繳款書,是否還有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的時間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中關於“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産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規定。本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並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後續處理。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麼注意事項?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説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併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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