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9-10-23 22:50 來源: 司法部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優化營商環境,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為什麼還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營商環境是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其優劣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興衰、生産要素的聚散、發展動力的強弱。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源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營商環境。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在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發佈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大幅提升。與此同時,我國營商環境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短板,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必須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有更大進展,使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持續迸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勁動力。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産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國務院制定了《條例》。

問:《條例》出臺對優化營商環境有何重大意義?

答:據了解,目前其他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優化營商環境立法,有的國家制定了一些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規劃安排、實施計劃等文件。因此,制定《條例》是我國的一項創舉,是一項開創性工作。出臺《條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義,就是把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做法上升到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條文本身,還在於《條例》必將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以及社會各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穩定預期、提振信心,這種作用更具有基礎性和持久性。

問:優化營商環境涉及面很廣、因素非常多,《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其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二是找準立法切入點,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避免面面俱到。三是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的主要指標都力求有所回應,為相關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提供目標指引。四是把握好《條例》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制度規範,明確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統領性規定為主,不規定流程性內容,不創設具體行業、領域的管理制度。同時,優化營商環境是持續深入的過程,需要不斷改革創新,《條例》為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間。

問:《條例》對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條例》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著力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一是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明確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為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強化法律支撐。二是強調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産安全。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産權的保護力度,建立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三是強調為市場主體維權提供保障。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面,《條例》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著力凈化市場環境,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更多活力、提高競爭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明確了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持續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要求進一步優化市場主體登出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登出成本,推動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問題。二是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並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格限制,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三是聚焦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這些制度設計,再一次向全社會發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國家對於全面有效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有助於進一步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提振市場主體信心,讓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問:目前,市場主體反映政務服務整體效能不夠強,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條例》對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提出了哪些明確要求?

答: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政務服務水平明顯提升。為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條例》圍繞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系,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務。一是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推動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二是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並對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信息整合共享、電子證照推廣應用作了具體規定,使“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要求成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則。三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並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四是推進重點領域服務便利化。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對提升辦理建築許可、跨境貿易、納稅、不動産登記等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政務服務便利化程度提出具體要求,為相關領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標指引。

這些制度設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謀劃改革,推動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提供公平可及、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切實為企業發展和群眾辦事增便利。

問:公平公正的監管執法對優化營商環境至關重要,《條例》對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良好的營商環境應當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條例》明確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為促進公平公正監管、更好實現公平競爭提供基本遵循。一是推動健全執法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和響應機制,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推動解決困擾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頻問題,實現從監管部門“單打獨鬥”轉變為綜合監管,做到“一次檢查、全面體檢”。二是推動創新監管方式。明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産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三是推動規範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應當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隨意採取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産、停業的措施,避免執法“一刀切”。要求行政執法應當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

這些制度設計,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作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鼓勵和支持創新,成為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者。

問: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對加強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保障作了哪些規定?

答:法治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條例》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重點針對法規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新出臺法規政策缺少緩衝期,企業對政策環境缺乏穩定預期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著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穩定性,強化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一是增強法規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確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反饋意見採納情況。二是增強法規政策實施的科學性。明確新出臺法規政策應當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並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三是加大涉企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集中公佈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法規政策,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這些制度設計,將有力提升法規政策制定的公開透明度和科學性、民主性,增強市場主體對法規政策變化的反應和調整能力。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一是做好學習宣傳和普法工作。加強宣傳解讀,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加強《條例》的學習,全面掌握法規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知法用法,營造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廢釋”。根據《條例》的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文件,對現行法規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法規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對《條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務,抓緊制定具體細化落實方案,切實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三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以《條例》出臺為新的起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加強公正監管,優化政務服務,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