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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解讀

2019-11-19 10:03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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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為人員密集場所,且多為各類病患及其陪護人員,一旦發生火災,人員疏散逃生困難,容易造成較嚴重的生命與財産損失。為規範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原衛生部于2009年發佈實施了衛生行業標準《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來,我國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火災仍時有發生,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為與當前對消防安全要求的提高同步,對《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原有內容做進一步完善,納入新形勢下醫療機構消防工作的新內容、新要求,醫療機構管理標準專業委員會對該標準開展修訂工作。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醫療機構及其所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標準第4章“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場所消防安全要求”為主要內容。標準第4章規定了醫療機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製定的《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詳細規定了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巡查和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要求。

針對實際情況採取相應防範措施,對預防火災、防止人員傷亡至關重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醫療機構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本標準對此予以歸納總結。標準第5章規定了醫院內特定場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通過結合醫院的特點,明確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員密集、人員行動能力差、使用危險化學品或對保證建築的消防安全至關重要。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便於人員使用、執行。

本標準內容既是消防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細化補充,也是結合醫療機構特點對實踐經驗的歸納總結。醫療機構通過採用本標準,規範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達到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的目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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