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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9-12-31 22: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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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題:為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白陽

日前,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圍繞條例中的有關問題,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與外商投資法同步實施?

答: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為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規,細化外商投資法確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對保障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在內容上,條例既對外商投資法需要從行政法規層面細化的事項盡可能予以明確,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又為有關部門在規章、規範性文件中對有關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或在實際執行中具體掌握留有空間。

問:對於投資促進,條例主要從哪些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

答:積極促進外商投資是外商投資法的主旨之一。對外商投資法的有關規定,條例作出如下細化:

一是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二是提高外商投資政策的透明度。規定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權利義務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採納的情況等。

三是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

四是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於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阻撓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就政府採購活動事項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質疑,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問: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高度關注的投資保護有關規定,條例作了哪些細化?

答: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並按照被徵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外國投資者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確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及商業秘密信息的,應限定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內,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並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三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四是明確政策承諾的內涵、作出政策承諾的要求,並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五是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的建立、運行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問: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是否還需要審批、備案?

答: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實行審批、備案,是“外資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確定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時,“外資三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這是落實外商投資法確立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將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為外商投資營造更便利的環境。

問:如何保障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規定落到實處?

答:外商投資法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這裡的“條件”,是指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國籍要求等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資全過程中始終應當符合的要求。

為保障負面清單規定的落實,條例明確: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國投資者擬投資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負面清單規定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或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問:條例如何保障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的平穩過渡?

答:為落實外商投資法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的平穩過渡,條例明確了有關過渡期安排。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依法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為便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條例明確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並公佈辦理變更登記的具體事宜,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變更登記工作的指導,負責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優化服務,為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問:對港澳臺投資的法律適用問題,條例是否作了明確?

答:條例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問: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比較多,對其中與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條例規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為準。此外,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組織各地方、各部門,抓緊對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要求凡是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都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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