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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0-02-20 20:3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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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意義重大,各方高度關注,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近年來就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明確要求破除“信息孤島”,大力推進數據共享,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各部門加大了政務信息化建設和完善的力度,在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提升監管能力、優化政務服務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基礎設施相繼建成,中央62個部門、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全面接入國家數據共享體系,累計發佈數據共享服務接口超過1300個,提供數據查詢核驗服務超8.3億條次,支撐跨部門、跨地區數據共享交換量達697億條,初步實現“網絡通”“數據通”。國家人口基礎庫、法人單位信息庫、社會信用庫等基礎數據庫加快建設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等數據實現統一關聯匯聚,為跨部門協同治理提供有力支撐。

為推進政務信息化建設,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實施了《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55號令),對規範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放管服”改革不斷走向深入,優化營商環境對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對原辦法進行全面修訂並提升效力層級。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並報請國務院批准印發了《辦法》,進一步優化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審批流程,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加強對項目建設投資與運維、績效評價、審計等的聯動管理,以制度推動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縱橫聯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務信息化建設實效。

問:從適應技術快速演進對政務信息化建設影響出發,《辦法》在優化審批流程和促進集約建設方面有什麼新舉措?

答: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趨勢,《辦法》對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核心是促進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快速迭代、整體推進和集約創新。

一是在建設節奏上,要快速迭代。為滿足政府部門快速增長的信息化建設需求,加快推進數字政府建設,《辦法》在嚴控新建系統數量和規模基礎上,從制度層面簡化了項目報批建設的相關程序,促進各部門聚焦緊迫需求開展建設,在滿足當前政務信息化建設需求的同時,適應信息技術快速迭代發展。比如,《辦法》規定,對於已納入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是在建設形態上,要整體推進。深入推進跨部門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快提升政府一體化服務、監管和決策能力,是構建數字政府的重要基礎。《辦法》通過引入“框架方案”概念,為強化跨部門共建共享、促進部門間業務協同提供了有力抓手,將有效推動跨部門業務流、數據流的整合再造,加快實現“大平臺、大系統、大數據”的發展格局。

三是在建設理念上,要集約創新。當前,以雲計算、大數據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快速演進,為政府部門積極探索運用雲服務,進一步提升政務信息化集約建設水平等提供了支撐。為此,《辦法》明確,政府部門應充分依託雲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也鼓勵項目建設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問:《辦法》在統籌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作了明確部署。《辦法》立足於構建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協調管理機制,從規劃和審批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可概括為“五個統一”的要求。

一是統一工程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各有關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國家規劃進行銜接。

二是統一標準規範。對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定義範圍、申報審批、共建共享、安全管理等提出進一步的規範要求。

三是統一備案管理。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自行審批形成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全口徑統一備案。

四是統一審計監督。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五是統一評價體系。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後評價結果的應用,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問:《辦法》在推動提升政務信息化建設效能方面有什麼相關規定?

答:為提升政務信息化建設效能,《辦法》在明確“五個統一”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了“四個強化”。

一是強化集約共享。將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作為主線貫穿始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報告報批階段,均要對共建共享情況進行説明。比如,為確保信息資源共享,《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

二是強化協同聯動。加強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安排的聯動管理。原則上只對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予以審核;對於存在未按要求共享、未納入系統目錄等情況的系統,不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在簡化優化項目申報和審批流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項目後續監督檢查、審計、後評價,以及績效評價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要求。

四是強化央地銜接。中央部門對於需要地方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加強與地方已有項目的銜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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