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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疫情應如何開展?——司法部就《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0-02-28 08:0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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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 題:依法防控疫情應如何開展?——司法部就《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白陽

為進一步依法依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司法部日前印發《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就意見中的有關問題,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疫情防控期間,司法行政機關應對哪些執法行為進行重點執法監督?

答:從目前工作實際來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還時有發生,需要積極組織推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及時予以懲處。

特別是對“阻礙和破壞強制隔離、封閉場所、交通檢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實施,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療救治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故意傳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生産、銷售假冒偽劣疫情防控藥品、偽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護産品、物資,造謠傳謠製造混亂,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捐贈款物,擅自改變捐贈物用途,阻礙和破壞復工復産”等10類違法行為,要根據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堅持從嚴從重從快,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確保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到實處。

對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執法不規範問題,意見怎麼規定?

答:為加強疫情防控,有的地方和部門採取了“硬核”措施,但也要防止和避免執法過度等執法不規範問題。意見規定:

一要強化執法指引,指導各相關部門認真梳理疫情防控、復工復産工作涉及的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及為應對疫情、復工復産制定的各種制度措施,為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提供準確的執法依據、標準、程序。

二要堅守法治底線,在採取強制隔離、封閉場所、交通檢疫等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時,要嚴格依法審慎作出決策。疫情防控措施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避免過度執法,儘量最低程度地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

三要嚴格執法程序,認真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保執法行為于法有據、有據可查,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有效。

需要強調的是,要統籌好疫情防控措施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不得“一刀切”,簡單地採取一律封閉管理、強制勸返等極端措施。要依法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産,對符合復工復産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在行政徵用時,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則,履行法定程序,並依法及時給予被徵用人相應補償;徵用相關場地、設備、物資的,要登記造冊、盡到保護義務,使用完畢後及時返還,造成損壞的,要依法給予賠償。

針對一些執法單位存在執法尺度不一、畸重畸輕、顯失公平等問題,意見怎麼規定?

答:一要堅持法治統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進行裁量,杜絕執法隨意、執法不公。

二要堅持過罰相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執法相對人的悔過態度等情形,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罰、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公正、過度執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執法中對外地企業和公民區別對待。

三要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疫情防控時期,對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及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可以考慮先不予處罰或者暫緩執行處罰,以教育勸導為主。

針對一些執法人員的執法不文明問題,意見怎麼規定?

答:意見規定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一是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注重語言規範、行為規範,杜絕粗暴執法、生硬執法,避免激化矛盾,引發對立衝突。同時,嚴禁以執法名義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二是善於釋法説理,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減少執法阻力,贏得群眾對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服務大局,從有利於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決不能就辦案而辦案、機械辦案。

為了既能滿足疫情防控客觀需要、又能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意見提出哪些措施?

答:意見規定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進復工復産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及時調整面向單位和個人的政務服務方式,做到網上辦、不見面、保安全、能辦事。

一是具備網上在線申辦條件的,引導企業和群眾採取網上申報的方式辦理,儘量不去政務服務中心現場。

二是如有緊急特殊事項確需現場辦理的,可撥打相關電話或通過網站進行預約,並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場所辦理,即辦即走,最大限度減少滯留時間。

三是對與疫情防控和有序推進復工復産工作有關的緊急事項,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辦;對因疫情防控,行政許可事項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的,可以依法延長辦理期限。對行政許可到期重新申請的,在審核符合有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先自動延期,疫情結束後,再補辦相關手續。無法直接提交有關樣品和報告的,可先就有關事項提交承諾書,疫情結束後,補交相關樣品和報告。行政決定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或者送達的,可以依法延期作出決定或者送達。對要求企業、群眾開具有關證明事項的,要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疫情防控期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哪些著力點?

答:意見明確:一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和違法執法行為聯合處理機制,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相關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

二是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運用現有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對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簡單粗暴以及過度執法等問題,接到舉報後,及時轉送有關執法機關進行處理,做到行政執法活動可投訴、可追溯、可監督。

三是各行政執法單位均應對外公佈行政執法監督渠道和聯絡方式,並安排專人負責,對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關行政執法活動的投訴舉報要及時復核、及時回復。

四是強化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非行政執法機關及其疫情防控人員的指導、培訓和監督,防止其實施過度疫情防控措施。

五是在執法監督中發現相關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處罰裁量等方面存在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要及時提出監督意見,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在嚴格執法責任方面,意見怎麼規定?

答:意見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責任倒查機制和追究機制,對疫情防控執法過程中産生的執法不力、執法不公甚至是執法腐敗等問題,該追責的嚴格依法追責。

特別是對作風漂浮、落實不力、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干擾、妨礙、抗拒有關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職瀆職人員,要依法從嚴追究責任。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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