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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明確:入境瞞報
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

2020-03-21 09:3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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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出重拳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外公佈。該《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明確6種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3月14日,寧夏中寧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對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國內確診新冠肺炎的丁某某,以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予以立案。近期曝光的多起案例顯示,很多入境人員以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意圖矇混過關。根據《意見》,此類行為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這幾天爆出的一些事例要引起足夠警覺和重視。面對這種很大的疫情輸入性風險,《意見》的出臺可以從刑事、行政的角度,加大懲處力度,達到震懾效果。

《意見》明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下列6種行為之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意見》從法律責任追究的角度,明確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的認定標準,為各地司法機關辦案提供了指引。“不管是誰,哪個國籍,都要按照我國有關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報,配合衛生檢疫,有關部門也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開展後續工作。”

完善機制促進疫情防控體系化治理

“現在,我們一方面要鞏固疫情防控來之不易的戰‘疫’成果,另一方面也得及時轉變思路。既要繼續鞏固已有成果,壓實戰果,防止出現反復,同時牢牢抓住入境關口,拉響安全警報,築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劉俊海説。

對北京等地而言,防範境外疫情輸入應作為當前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採取更加積極的防禦策略、更加嚴格的管控措施,依法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

為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意見》從做好行刑銜接、加快案件偵辦、強化檢察職能、加強溝通協調、堅持過罰相當、維護公平正義6個方面,對公檢法司和海關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領域,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依法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等提出明確要求,完善工作機制,確保依法規範公正文明辦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意見》要求,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公安機關對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要快偵快破,並及時予以曝光。

《意見》要求,檢察院要加強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理由,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意見》的出臺對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加大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震懾和懲治力度,堅決遏制疫病疫情通過口岸擴散傳播,鞏固拓展全國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勢頭具有重要意義和積極影響。(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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