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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用地審批權下放不意味放鬆監管

2020-03-31 07:29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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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用地審批權下放不意味放鬆監管
增效不增量 放權不放水

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要素保障。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關係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關係到億萬人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國務院發佈《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大幅下放用地審批權。自然資源部也印發相關通知,同步下放建設用地預審權。用地審批權下放基於怎樣的考量?放下去的審批權如何才能接得住、管得好?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放權既有授權方式,也有委託方式

土地管理職權,歷來是各級政府的重要事權,而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事權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土地管理職權的基本框架,即土地管理的宏觀決策權屬於中央和省級政府,比如規劃審批權、總量控制權和徵收徵用權等,國家在土地管理上享有最終和最高的管理權、決定權。而土地管理的微觀執行權屬於地方,主要是市縣政府,比如規劃計劃執行權、土地登記權、存量用地審批權和違法案件查處權等。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的職權劃分,具有一定的同構性。而且以往常常出現由於建設用地審批層級較高,帶來審批週期長、審查環節多、審批效率低等問題,不利於重大項目及時落地。

“改革完善用地審批制度,適度下放審批權,是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有力拉動內需、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自然資源部不動産登記中心副主任李煒説,此次放權既有授權方式,也有委託方式。

從授權方式看,《決定》明確,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同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放相應的建設用地預審權。這意味著無論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還是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今後都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從委託方式看,《決定》提出,委託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等八個試點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同步委託8個試點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相應的建設用地預審權。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務院仍然保留了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以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審批權。李煒解釋,“由於全國80%耕地為永久基本農田,且重大項目多數需要佔用耕地35公頃或者總用地70公頃以上,因此為了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國務院決定將這部分審批權以試點的方式委託部分省份。首批試點以用地需求旺盛、土地管理工作基礎紮實的直轄市和長三角、珠三角等相關省份為主。”

用地審批效率提高、標準不降

“下放用地審批權,不意味著放鬆監管。”李煒説,關鍵在於正確處理好“變”與“不變”的關係。“‘變’的是報送主體、批准機關和審批流程,‘不變’的是耕地保護的國策、法定的程序標準、節約集約的要求。”

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強化節約集約用地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改革用地審批制度並不是對地方政府用地行為的放任自流,而是通過更加有效的職責分工,更好地保障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目標的實現。

“無論是授權方式,還是委託方式,都是一種審批事權、審批程序的調整,只是提高了用地審批的效率,壓縮了原有審批的時間,但並沒有降低用地審批的標準。”李煒説,“都要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用地標準規範等作為審查依據,必須確保審批的用地項目符合空間規劃、符合佔用條件、落實佔補平衡、促進節約集約等。”他還強調,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被授權或者被委託職權的,國務院和自然資源部將隨時收回授權、收回委託。

省級政府對相關事項負總責

記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也對地方政府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的查處作出了明確規定。審批權下放後,自然資源部會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和省級政府一起,強化督查問責,加快清理閒置土地,清理整頓大棚房,進一步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多發、頻發的現象。

用地審批權不但要“放得下”,還要“接得住、管得好”。李煒表示,下放建設用地審批權,歸根結底是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中央和地方重新劃分事權後,讓土地效益充分發揮,土地管理秩序日趨向好,土地要素功能不斷顯現。

“下放用地審批權,雖然可以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提升用地保障能力,但對於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講,責任無疑加大了。用地審批改革之前,對於國務院批准的用地項目,省級政府雖然也進行審查,但更多地承擔著一個‘二傳手’的角色。此次改革後,省級政府成了用地審批事項的‘主攻手’,要對相關用地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總責。”李煒説。(記者 朱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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