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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0-06-18 18:09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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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對農業保險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機制,近日,銀保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相關提問。

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2013年3月,《農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相應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為落實《條例》要求,原保監會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的通知》,對農險業務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作出了規定。

2015年3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審批事項。2016年2月,《條例》進行了修訂,在保留了保險機構應當符合相應條件的同時,刪除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的表述。

為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做好取消資格審批後的農險市場準入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充分聽取行業意見,深入研究,積極推進相關工作。經多輪研究討論,市場對深化農險經營條件改革已形成廣泛共識,啟動改革的時機基本成熟。銀保監會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行業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改革思路是什麼?

《通知》深入貫徹《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針對行業反映較為集中的農險市場準入問題,按照依法合規、提高標準、放管結合、動態監管的原則,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強化動態監管,建立農險經營評估機制,暢通退出機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制度體系,深入推進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共計19條,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農險業務經營條件。《通知》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從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兩個層面分別制定農險業務經營條件。凡符合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在本地開展農險業務,無需向監管機構進行經營資格申請。二是提高農險業務經營標準。2016年修訂後的《條例》在取消農險市場準入審批的同時,仍然保留了保險機構經營農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並規定要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通知》從依法合規、風險管控能力、農險服務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了農險業務經營標準。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機制。為同步做好改革的協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一方面,保險機構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的,應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另一方面,《通知》規定,對於保險機構不符合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此外,《通知》還建立了農險經營綜合考評機制,對保險機構農險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動態考評,評估結果將作為農險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通知》對農業保險共保體有了新的規定,主要出於什麼考慮?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初期,農業保險分散機制不完善,為彌補單個公司資本實力和農險經營經驗不足,部分地區組成農業保險共保體,通過“抱團取暖”的方式應對大災風險。從整體看,農業保險共保模式在提升經營穩定性、防範大災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阻礙競爭、抑制創新以及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的公司“搭順風車”等問題。

針對上述情況,《通知》對農業保險共保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結合當前各地農險經營主體供給較為充足的實際,《通知》明確要求,不具備農險經營條件的省級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參與當地農業保險經營。二是針對共保不利於競爭和創新服務等弊端,《通知》明確提出,共保體要加強自身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強化風險管控,鼓勵適度競爭和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三是對於個別農險共保體中由於歷史原因包括暫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保險機構的問題,《通知》設定了兩年過渡期。

五、推動《通知》落地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通知》各項規定,《通知》在明確農險經營條件的同時,規定了具體的落實措施:一方面,《通知》規定,各銀保監局應根據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制定當地的農業保險經營條件管理規定,並將管理規定和符合轄區內農險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目錄報送中國銀保監會,確保《通知》落實到位。同時,《通知》建立了農業保險業務經營退出機制,區分不同退出情形予以分類管理。

另一方面,考慮到《通知》從依法合規、風險管控能力、農險服務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了農險經營標準,且各地農險招投標週期差異等實際,《通知》規定,對於此前已獲得農業保險經營資格或開展農險共保業務、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機構,《通知》規定了兩年的調整過渡期,給予保險機構較為充裕的緩衝調整空間,以加強制度出臺前後銜接,保障《通知》貫徹落實到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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