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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答記者問

2020-06-24 09:33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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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規範機構改革後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起草原則是什麼?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全流程規範。對行政處罰從立案調查到決定與執行的基本規則進行了全流程規範。二是融合統一。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在取長補短、相互借鑒融合的基礎上,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作了統一規範。三是優化完善。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監管處罰法治化水平。同時以制度整合為契機,將監管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監管處罰效能。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10章104條,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第一章總則,規定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的種類,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建立“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明確了從輕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了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證據的種類,以及各類證據取證要求。第五章至第六章規定了案件移送審理的標準和材料要求,審理案件的基本規範,以及行政處罰委審議案件的議事規則。第七章至第八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事先告知與聽證、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復核、處罰決定的作出與執行等。第九章規定了違法實施處罰的法律責任。第十章為附則,明確了相關概念、《辦法》實施時間等。

三、《辦法》在進一步加大處罰執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構建了銀行業、保險業統一協調的處罰工作機制,為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作為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規定,《辦法》堅持依法嚴格處罰的基調,推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

在處罰管轄方面,優化管轄權限規定,加強監管聯動,統籌調配監管資源,便於及時就近查處。在查處銜接方面,細化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標準,加強查處協同,提高工作質效。在處罰適用方面,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強調對於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在人員問責方面,規定查處銀行保險機構的同時,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在紀法銜接方面,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下一步,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中,銀保監會將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持續深入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措施?

一是構建“查審分離”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規範行政處罰權力,形成有效制衡。二是明確回避規則,規定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存在與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回避。三是規範調查取證,要求調查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書。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並依法充分收集證據。四是規定事先告知,要求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適度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對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事先告知。五是明確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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