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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提高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負責同志解讀《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 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

2020-07-01 09:06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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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提高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負責同志
解讀《關於進一步明確
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 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

近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負責同志圍繞《通知》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問:為什麼要出臺《通知》?

答:畜禽糞肥還田利用是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根本出路,也是治本之策。近年來,各地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以農用有機肥為主要利用方向,強化政策支持引導,加強實用技術推廣,推動建立市場化機制,畜禽糞肥還田利用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是,我國種養主體分離,種地的不養豬,養豬的不種地,種養不匹配的問題普遍存在,畜禽糞肥還田利用“最後一公里”還沒有完全打通。2019年12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加強養殖污染治理的指導意見》,鼓勵指導各地加快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暢通糞污還田渠道,加快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重達標排放向重全量利用轉變。為進一步明確糞污還田利用適用標準,落實養殖場戶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強化畜禽養殖污染監管,切實提高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制定了《通知》。

問:《通知》出臺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一是黨中央、國務院對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出明確部署。近年來,我國畜牧業持續穩定發展,規模化養殖水平逐年提高,保障了肉蛋奶穩定供給,但部分畜禽糞污沒有得到有效處理和利用,成為農村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201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亟需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科學有序推進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

二是進一步規範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需要。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是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最為經濟有效的途徑。目前,我國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3%,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步伐明顯加快,有力促進了畜牧業生産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但由於缺乏統一規範要求,各地在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執行標準不一,資源化利用不當而導致環境污染的現象時有發生。《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應遵循的技術規範與標準,為進一步規範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提供具體指導。

三是暢通糞污還田利用渠道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國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標準不完善,監管體系不健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誤區。在執行標準方面,將液體糞污作為肥料利用和作為灌溉水利用混為一談,常常要求液體糞污必須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後才能農田利用,極大地阻礙了畜禽糞污還田利用。由於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缺乏明確的監管執法依據,地方管理部門更加傾向選擇易於監管的治理方式,也不利於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開展。《通知》明確了畜禽糞污還田應執行的標準以及將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依據,為暢通糞污還田渠道,同時防範環境風險提供了有力保障。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明確,國家鼓勵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支持養殖場戶建設畜禽糞污處理和利用設施。已獲得環評批復的規模養殖場如需由達標排放(含按農田灌溉水標準排放)變更為資源化利用(不含商業化沼氣工程和商品有機肥生産),如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前變更,按照非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在竣工環保驗收後變更的,按照改建項目依法開展環評。

《通知》要求,畜禽糞污的處理應根據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執行相應的標準規範。作為肥料利用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範》《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制定畜禽糞肥還田利用計劃,推動建立畜禽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加強日常監測,嚴防還田環境風險。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研發,積極推廣全量收集利用畜禽糞污、全量機械化施用等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

問:養殖場將糞污處理方式由達標排放變更為資源化利用應執行的具體環評程序有哪些?

答:養殖項目的糞污處理方式變更,在環評管理中屬於污染防治措施的變化,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這種變化屬於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評。2015年6月,原環境保護部出臺了《關於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進一步細化了對重大變動的界定原則,並明確不屬於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養殖項目糞污處理方式由處理達標排放或灌溉變更為還田、非商業化的沼氣和有機肥製造等資源化利用,均有相關管理規定,總體環境影響有限,統籌考慮應按照非重大變動管理,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但是,變更為大規模的商業化沼氣工程和商品有機肥生産,將可能産生較大的生態環境影響,應按照相應項目類型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報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時,項目驗收後,養殖項目糞污處理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視為新的改建項目,按照改建項目的分類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問:養殖場戶將液體畜禽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後還田利用應滿足哪些標準及具體要求?

答:一是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為確保畜禽糞污處理後作為糞肥安全利用,要求液體糞肥的蛔蟲卵、鉤蟲卵、糞大腸菌群數、蚊子蒼蠅四項衛生學指標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規定的液體畜禽糞便厭氧處理衛生學要求。

二是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後作為糞肥還田可參考《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範》的施用方法,選擇適宜的施用時間。畜禽糞污處理和畜禽糞肥施用過程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養分損失,減輕環境影響。

三是畜禽糞污還田配套土地面積應符合《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要求的面積。養殖場戶應根據畜禽糞污所施農田的土壤狀況、農林作物類型、種植制度等適時適量進行糞肥施用,合理確定畜禽糞肥施用量,不能過量施用畜禽糞肥。

問:養殖場戶將液體畜禽糞污向環境排放或作為農田灌溉用水應滿足哪些標準及具體要求?

答:糞污經處理後向環境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養殖場戶應根據不同工藝滿足相應的最高允許排水量及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要求。必須設置廢渣的固體儲存設施和場所,且要有防止糞液滲漏、溢流措施。用於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且符合相應衛生學指標。惡臭污染物排放應執行臭氣濃度標準。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地方制定的嚴於該標準的相關控制項目。

問:作為養殖場戶應承擔哪些責任?

答:一是畜禽養殖場戶應切實履行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採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對於自行處理利用畜禽糞污的,應建設與養殖規模匹配的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對於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應配套糞污收集和暫存設施設備,確保糞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間的存儲容積。

二是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糞污貯存設施總容積不得低於當地農林作物生産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産生糞污的總量,配套土地面積不得小于《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對於配套土地面積不足的,應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資源化,或進行污水深度處理後達標排放。

三是規模養殖場應制定糞肥還田利用計劃並建立臺賬。

應提前確定糞肥還田利用計劃,根據養殖規模明確配套農田面積、農田類型、種植制度、糞肥施用時間及使用量等。同時需建立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及時記錄糞污日處理量和糞肥施用時間、施用量與施肥方式等,確保臺賬數據真實準確。

問:各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應承擔哪些責任,採取哪些保障和支撐措施?

答:一是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畜禽糞污還田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設施等。鼓勵養殖場戶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糞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輸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

二是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包括畜禽糞污全量收集技術與裝備,糞污高效輸送、施用技術與裝備的研發及推廣,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

三是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應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對於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作出處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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