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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2020-07-16 20:47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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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8號國務院令,公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制定背景。

答: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糾正一些政府部門、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以大欺小,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行為。李克強總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有針對性地完善防範拖欠的長效機制。2018年底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了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防範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長效機制,進一步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規定,在總結清欠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研究借鑒一些國家(地區)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國務院制定了《條例》。

問:在當前形勢下,出臺《條例》有何意義?

答:中小企業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撐。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既影響中小企業發展,也損害政府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影響經濟社會穩定大局,必須完善法規制度,依法予以治理。《條例》從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付款期限,明確檢驗驗收要求、禁止變相拖欠、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公示拖欠款項信息、建立健全投訴和監督評價機制、明確遲延支付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條例》出臺有利於增強中小企業發展信心,促進復工復産,優化營商環境。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緊緊圍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政府誠信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切實增強中小企業的獲得感,總結實踐經驗,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各方面高度關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源頭治理、適度監管引導、強化責任義務等措施,建立起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預防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法規制度。三是堅持利益平衡原則。一方面,充分考慮中小企業在獲取交易機會、資金週轉、風險抵禦等方面的弱勢地位,在做好與現行民事、行政法律法規銜接的同時,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行為作出針對性規定,為各方當事人在實質平等的基礎上開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避免行政手段不當干預經濟活動。

問:《條例》在規範合同訂立及財政資金約束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二是強化財政資金保障要求,與政府採購、政府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問:《條例》在規範支付行為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範付款期限。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二是明確檢驗驗收要求。針對實踐中較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時檢驗驗收而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問題,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並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問:《條例》在防範賬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禁止變相拖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二是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規定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保證金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對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三是明確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問:《條例》在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或者公示。二是建立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投訴,並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三是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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