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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讓“美麗消費”更放心——安全加碼 美麗加分

2020-07-25 07:5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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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是滿足人們對美的需求的消費品。在“買買買”世界裏,化粧品如果存在質量安全問題,一不小心就“美容”變“毀容”。日前公佈的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鼓勵行業創新,實施風險管理,加強生産經營全過程管理,並且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這些新規將給安全加碼,美麗加分。

優化化粧品風險監管

“賣家説純植物,不過敏!家人使用後過敏”“此單為貨到付款,沒有收費憑證”。2020年6月5日,韓女士向黑貓消費者服務平臺投訴,反映某化粧品賣家“虛假宣傳”的問題。

記者瀏覽相關投訴內容發現,出售已過期産品、進口産品為假貨、宣稱可“換膚”、所發貨物與實際物品不符等問題,消費者投訴居多。

近年來,我國化粧品産業迅速發展,但也存在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

相對於1989年制定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此次新頒布的《條例》著力完善監管制度。如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方面,明確註冊人、備案人對化粧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要求註冊人、備案人對化粧品和新原料進行安全評估。在加強生産經營過程管理方面,要求企業按照化粧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産;細化對原料和包裝材料使用、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産品放行、貯存運輸等生産經營環節的質量管理要求;規範化粧品標簽和廣告宣傳。在加強化粧品上市後的質量安全管控方面,要求註冊人、備案人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及時評價並報告;對存在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粧品及時召回;實施化粧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評估制度。

“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制度強調了企業所承擔化粧品安全的全過程質量與風險管理責任,便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利於科學監管,保障産品質量安全。”中國香料香精化粧品工業協會技術總監董樹芬表示,註冊人、備案人制度設計孕育于我國化粧品行業發展現狀,完善了化粧品閉環管理中企業責任擔當的重要環節,勢必將全面提升我國化粧品的質量安全水平。

化粧品監管屬於典型的風險監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表示,化粧品風險監測和評價構成化粧品監管的科學基礎。

宋華琳認為,通過對影響化粧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評判化粧品原料、産品、生産經營過程、標簽標識中蘊含的風險,可以對化粧品安全形勢有總體的把握,了解化粧品質量安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來識別和確認影響化粧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並對相關風險因素的風險程度進行評價,對擬選擇的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比較衡量。

化粧品使用安全為底線

炎夏來襲,李女士前往超市購買防曬霜,為了獲得更好的防曬效果,李女士專門選擇了一款標注“SPF50,PA++++”的防曬産品。此後,李女士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查詢得知該款防曬霜的註冊防曬指數信息為SPF30,PA++,與産品標注不符,李女士遂以超市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

防曬霜屬於哪種化粧品?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化粧品分為特殊化粧品和普通化粧品。原先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中將用於育發、染發、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粧品規定為特殊用途化粧品。而《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中將用於染發、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粧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粧品規定為特殊化粧品,相對過去規定特殊化粧品中的品類有所調整。特殊化粧品以外的化粧品為普通化粧品。

北京朝陽區法院望京法庭法官助理王安然指出,案例中,李女士購買的防曬霜屬於特殊化粧品,對於特殊化粧品,我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即特殊化粧品應當由化粧品的註冊人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註冊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註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應當按照化粧品註冊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生産化粧品,超市作為化粧品經營者則應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對化粧品註冊或備案情況進行查驗。

“當出現本案中涉案産品註冊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的情形時,若産品註冊人未履行保證化粧品標簽內容真實、完整、準確的義務,且沒有其他合理的抗辯事由時,則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安然説,若超市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則超市作為化粧品經營者不僅應承擔相應行政處罰責任,還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與李女士的遭遇一樣,消費者有可能遇到所購化粧品的註冊備案信息與實際不符,化粧品的廣告宣傳與實際效果不符,購買的進口化粧品未經註冊備案等情形。

對此種情況,《條例》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如化粧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粧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特殊化粧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生産、進口。進口商應當對擬進口的化粧品是否已經註冊或者備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條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按照風險程度,《條例》不僅將化粧品分為特殊化粧品和普通化粧品,而且將化粧品新原料分為具有較高風險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別實行註冊和備案管理,對産品和原料實行更加科學的監管。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董銀卯指出,調整後的特殊化粧品將繼續以産品安全為底線實行註冊管理。與《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相比,對特殊化粧品的範圍進行了合理縮減。對新功效産品,一方面給予産品研發生産足夠廣闊的創新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按照相對嚴格的模式進行管理,並要求新功效産品的註冊人在開展創新研究的同時應對産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負責。

“對化粧品實施分類管理,是監管部門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的充分體現。這種管理模式以保證化粧品使用安全為根本出發點,將有限的行政成本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使監管的專業性和有效性得到顯著提升。”董銀卯説。

違法必嚴懲

專家表示,《條例》通過綜合運用事前監管方式與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命令控制型監管方式和激勵型監管方式,讓多元主體參與監管過程,來規範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加強化粧品監督管理。同時,《條例》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進一步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據統計,《條例》用了18條、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對有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整合了《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其中,《條例》細化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有過必有罰、過罰相當。如果違法,將面臨沒收、罰款、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件、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

對化粧品功效進行虛假宣傳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為治理這一問題,《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罰則:“化粧品廣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採用其他方式對化粧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未明確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擅自配製化粧品、生産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範的化粧品、更改化粧品使用期限、虛假申報註冊備案等行為,均作出了明確處罰規定。《條例》還增加“處罰到人”的規定,對嚴重違法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

宋華琳指出,《條例》同時規定了化粧品信用治理制度,通過建立化粧品生産經營企業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助力形成誠實守信的化粧品市場環境;設置了市場禁入制度,通過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禁止違法者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檢驗等活動,或在一定期限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備案或註冊申請,來實現威懾和懲戒作用,進而更好地對違法行為加以制裁,更好地捍衛公共利益,保證化粧品質量安全和消費者健康。(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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