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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政策解讀

2020-09-05 10:35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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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的執法主體及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本規範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本規範適用於對《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的監督執法活動。

二、制訂本規範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麼?

答:《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佈,2014年7月29日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佈,201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等。

三、本規範中的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模式是什麼?

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規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基於風險的分類分級監督執法模式。

四、本規範中的監督執法內容主要包含哪些?

答: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及處置,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外包),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作業。

五、本規範中的職業衛生執法裝備包含哪些?

答: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執法裝備標準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9﹞670號),職業衛生執法裝備分為執法取證裝備、個人防護和現場檢測裝備兩大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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