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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解讀

2020-09-09 12:56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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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解讀
  時間:2020年09月08日上午09:30
  嘉賓: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司長 魏東
  簡介:2020年9月,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指導意見》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主持人】

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關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在線訪談。今天的訪談我們邀請到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司長魏東,請他為大家解讀交通運輸部公佈實施的《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司長 魏東】

主持人你好,各位網友大家好,很高興來到部網站在線訪談欄目與大家進行交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連續多年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2019年10月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針對事中事後監管薄弱環節,2019年9月制定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條例》以及國務院部署的各項任務和措施,我部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在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實踐工作中一定範圍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不會管、不敢管、不想管”等問題,結合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制定了指導意見。

【主持人】

您剛剛也提到,目前在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實踐工作中存在“重審批、輕監管”“不會管、不敢管、不想管”等問題,出現這些問題有哪些深層次原因?

【魏東】

一是從思想認識來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缺乏適應性和主動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理念與以往那種過度依靠行政許可“嚴進寬管”的粗放式監管理念和思維方式相比,形成了較大反差,給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交通運輸部門過去更多的是依靠資金調配、項目審批、資格審批來管理行業。對於如何開展事中事後監管普遍存在思想準備不充分、經驗不夠、辦法不多等問題。一些地方和單位更多考慮方便管理,仍然處於習慣於“等著批”、不去一線管的狀態。對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要求關注不夠。一些地方交通運輸發展相對落後,在精力集中抓建設的同時,對監管關注不足。一些單位甚至認為取消審批就等於取消監管職責,造成監管空白和盲點。

二是從機制運行上來看,還不能完全適應“放管服”改革形勢需要。一方面,基層監管力量分散,基層執法隊伍“小而散”,無法形成監管合力,執法監管無法實現常態化,監管事項和區域不能實現全覆蓋。基層執法機構內部也普遍存在的分工過細、力量分散和機關化的問題,基層一線監管力量薄弱。另一方面,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需要監管的市場主體越來越多,監管的鏈條也越來越長,但一些地方和單位未構建橫向聯動、縱向協作的綜合監管機制。特別是地區間、部門間的監管信息還不能實現有效共享。由於缺乏統一的市場監管數據標準,跨地區信息數據如從業人員基礎信息、生産經營中的違法違規信息等難以互聯互通,跨行業跨部門的信息數據資源難以實現交換共享。

【主持人】

《指導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去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

【魏東】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深入分析了原因,研究提出了5方面17項具體措施。一是全面夯實監管責任,包括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厘清監管事權等2項具體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與標準,包括建立實施監管清單制度、健全制度化監管規則、完善標準體系等3項具體措施。三是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包括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重點領域重點事項實行重點監管、落實信用監管、推進信息化監管、對新業態包容審慎監管等5項具體措施。四是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包括加強監管和執法力量建設、加強監管業務培訓、提升監管和執法透明度、強化協同監管等4項具體措施。五是推進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包括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社會監督、提升行業自治水平等3項具體措施。

【主持人】

交通運輸部門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許可事項。一些基層交通運輸管理人員會認為,取消下放了是不是就是不管了。這種觀點對嗎?監管的範圍應該包含哪些?

【魏東】

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行政許可事項雖然取消下放了,但並不意味著不用監管。管理部門仍應依法實施監管。

對已取消行政許可但仍需監管的事項,交通運輸部將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地方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逐項細化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對原行政相對人經營條件和經營規範等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標準、是否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地帶。對於下放審批權的事項,要及時調整監管層級,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承接部門指導培訓,對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進行監督。承接部門要按照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要求加強監管。

【主持人】

除了已取消和已下放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監管,還有哪些事項也需要監管呢?也就是説,監管的範圍應該包含哪些?

【魏東】

除了已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監管,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委託的事項、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以及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的事項,均應當實施監管。具體如下:

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交通運輸部將按要求編制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時限、許可證件等具體要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細化充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具體要素。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對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産品或服務質量等情況,以及許可的經營資質有效保持情況等進行監管;依法依規查處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

對於委託的事項,委託部門應當將受委託部門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對受委託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部門要嚴格根據委託權限,以委託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並強化監管。

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明確完成備案手續的條件和公開備案材料要求,備案事項原則上應當場辦結,切實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要加強備案行為監管核查,對違反規定不備案、逾期備案或備案信息不準確等情形要依法處理,責令辦理或更正,並依法追究責任。

對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交通運輸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落實主體責任以及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管,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主持人】

我們也注意到,目前基層交通運輸部門實踐中對於“怎麼管”還存在認識不清、手段和辦法不多的問題,《指導意見》具體提出了哪些事中事後監管方式?

【魏東】

我們著重提出了五種監管方式。一是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交通運輸領域市場監管的基本手段。

二是重點監管。加強對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監管。加強對道路運輸“兩客一危”車輛、水路運輸“六區一線”水域和“四類重點船舶”、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和港口客運、大中型橋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行安全等重點事項監管,採取擴大檢查範圍、提高檢查頻次等重點監管措施,重大隱患“一事一辦”“專人督辦”。推進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嚴格重大風險報備制度,實現重大風險“一企一策”“一項一案”。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管理制度,採取重點監管措施監管。

三是信用監管。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及時公開共享相關信用信息加強對守信主體的激勵。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予以懲戒,健全信用信息修復機制。

四是信息化監管。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對運輸企業、車輛、船舶及各類經營行為進行精準監管。加強現場電子取證和檢測設施建設,積極推廣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

五是包容審慎監管。對於網約車、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等新業態,按照鼓勵創新、趨利避害、規範發展、包容審慎原則,分領域量身定制監管規則和標準,積極培植發展新動能,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促進新老業態深度融合發展;堅守質量和安全發展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嚴格監管。

【主持人】

《指導意見》重點提到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那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怎麼建立隨機抽查“一單兩庫”呢?

【魏東】

首先,各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隨機抽查事項分為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涉及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設置上限。要嚴格控制重點檢查事項的數量和一般檢查事項的抽查比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工作實際情況等進行動態調整,並及時通過相關網站和平臺向社會公開。

其次,各單位根據市場領域監管情況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産品、項目、行為等。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分工,通過分類標注、批量導入等方式,分別建立與部門職責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再次,各單位應制定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並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提高抽查檢查專業性。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專家諮詢意見等方式輔助抽查,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

【主持人】

《指導意見》中提到,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嚴格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具體監管層級和不同層級間的監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劃分確定。如何理解?

【魏東】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是站在部門角度來説的,是指哪一個行業部門負責審批、則該行業部門就負責監管,而不能由其他行業部門負責監管。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的審批,就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管。對於監管層級,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的審批,既可以由該單位負責監管,也可以根據內部監管職責劃分,由市級、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管。具體監管層級和不同層級間的監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劃分確定。

【主持人】

我們注意到,2016年交通運輸部也制定了《關於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本次制定的《指導意見》有何不同之處呢?2016年文件仍然有效嗎?

【魏東】

本次制定的《指導意見》對事中事後監管工作進行了進一步深化,2016年部制定《關於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仍然有效。主要區別是:一是事中事後監管工作面臨的形勢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2016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著眼和聚焦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但實踐中部分一線人員存在“取消審批就是當然不再監管”等錯誤認識。2016年《意見》主要是從解決思想認識入手,對取消審批後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提出了原則性意見。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大部分基層監管人員已逐步認識到“取消審批不等於放任不管”,目前突出矛盾和問題是“管什麼、怎麼管”,今年制定的《指導意見》就監管對象、監管機構、監管範圍、監管方式作了明確規定,具備較強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涵蓋內容更廣、要求更深入具體。2016年《意見》主要就監管環節、日常監管、監管職責分工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本次《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就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信息化監管、包容審慎監管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且相關要求更加深入、更加具體。

三是根據各地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新形勢和新要求,《指導意見》對審批機構的監管職責、綜合執法機構與審批機構工作銜接等內容作了規範。

【主持人】

網友“志在千里”提問,《指導意見》印發後部還打算從哪些方面抓好意見的落實工作?

【魏東】

感謝網友對我們交通運輸行業加強監管有關工作的關注和關心。事中事後監管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提高管理效能、提升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下一步我們還將採取一系列切實有效的舉措,落實好《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做好宣貫落實。我們將指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指導意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通過多途徑、多渠道宣傳貫徹《指導意見》,使基層一線監管人員深入領會、深刻把握、學以致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抓好落實工作,監管責任到人、到崗,確保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二是細化工作任務。我們將研究提出事中事後監管的行動工作方案,分解細化事項及目標任務,努力做到將各項任務全面覆蓋、落地見效。

三是加強試點示範。推動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納入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內容,先行先試形成加強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做法、經驗,帶動營造交通運輸領域公平公正市場環境。

【主持人】

通過本期訪談,讓我們對《指導意見》的內容和要求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更準確的把握。非常感謝魏東司長的參與,感謝各位網友。本期訪談到此結束,我們下期再見。

【魏東】

謝謝主持人,謝謝大家對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支持與關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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